导    语

本文作者达林太老师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经历了“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织化”的演变。尤其是在2005-2011年间因为税费改革,乡村经历了“彻底去组织化”,难以有效承担起整合乡村社会的功能,同时去小农化的规模化经营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分化和分层日益严重。这些也为后续的再组织化埋下了精英垄断的暗伤。虽然学界诞生了“悬浮”“混混治村”“精英俘获”这样有影响力的学术概念,但几乎没有人像达林太老师这样如此直白地告诉我们乡村分层状况,以及其所造成的治理困境。

这篇文章凝聚了达林太老师和研究团队于2004-2023年的田野调查经验,覆盖全国9个省、30多个县、252个乡村,从东部到西部,从农田到牧区。调研团队细致分析了乡村富人阶层、中上农阶层、灰色阶层、中农阶层、中下农与贫民阶层在土地流转、乡村项目、乡村治理中的位置和作用,揭示了乡村治理中“资源垄断铁三角”(富人+中上农+灰色阶层)问题和“中农阶层弱化”的现象。其后果是,“铁三角”精英联盟替代农民成为市场与国家的对接主体, 具有“普惠性”目标的政策在实践中被精英联盟消解,大量集体收益流向少数人,加剧乡村社会撕裂,动摇再组织化的合法性根基。

这份厚重的研究报告不是揭露一个截面问题,而是以系统性、整体性分析提出乡村再组织化的痛点,在此基础上提出摆脱困境的方法,透露着作者为乡村振兴真诚思考的拳拳之心,非常值得关注乡村振兴的同仁们阅读、讨论、争鸣。

作者|达林太:内蒙古楚日雅牧区生态研究员;乌力吉图:内蒙古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

责编|王木头、阿大、海东青

后台排版|童话

陈惠方《沪派江南——新元圩田农耕图》| 图片来源:首届中国乡土绘画(农民画)作品展,美术杂志社

引        言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新时代改革发展总目标的背景下,乡村振兴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面临“政策悬浮”与“精英俘获”的核心矛盾,其治理实践陷入多重困境:一方面,农产品价格“天花板”与生产成本“地板”双重挤压,农村资源活化缺乏制度支撑;部分地区过度依赖资本下乡,进一步加剧乡村社会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乡村青壮年人口外流导致在地产业发展乏力,叠加基层治理资源不足,使得乡村治理呈现“悬浮型”特征——政策难以落地、服务难以触达、需求难以响应。

注   释

“精英俘获”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经济学领域奥尔森提出的“利益集团俘获”范式,后在社会学、政治学等多领域广泛应用。在中国乡村治理语境下,它指的是农村项目发展进程中,地方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精英对项目分配、实施、管理等环节进行支配或侵占的行为 。

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推动乡村治理模式适配国家治理框架、土地制度匹配乡村发展需求、集体经济融合市场经济逻辑,已成为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实施的关键议题。本文提出的“分利秩序—制度空转—社会撕裂”分析框架,试图揭示精英联盟如何通过非正式权力网络扭曲政策执行,为破解困境提供新视角。

既有研究多聚焦于乡村治理的特定时期(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脱贫攻坚阶段等)或单一维度(如土地流转、精英治理),却缺乏对1949年以来乡村治理历史脉络的整体把握,这不仅导致研究呈现碎片化特征,更难以揭示乡村治理演变的深层逻辑与当代启示。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引入以1949年为制度起点、2012 年为再组织化转折的“长时段历史分析”,并结合涵盖9省分层抽样经济梯度考量的田野调查方法论——通过将乡村治理置于1949年至今的历史坐标系中,完整梳理其“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织化”的演变轨迹。这一研究设计不仅能弥补既有研究“重局部轻整体、重短期轻长期”的局限,更可从历史经验中提炼乡村振兴的“制度基因”,为当代乡村治理困境提供历史参照。基于此,本文围绕三大核心研究问题展开:

乡村振兴的历史基因是什么?1949年以来乡村治理的阶段性经验(含土地制度、集体化逻辑)对当代有何启示?

如何通过再组织化实现乡村有效治理?面对“精英抵抗”“富人垄断”,如何平衡国家引导与乡村自主性,打破精英联盟“资源垄断铁三角”?

行政推动治理与土地改革时,如何维护贫弱农户利益、防范集体经济行政化与政策“一刀切”,同时保障乡村内生动力?

本文以中国乡村治理历史实践为根基,提炼本土经验与“中国道理”,为未来数十年乡村振兴,构筑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基础框架。

乡村治理的历史变迁:

一个长时段视角

中国乡村组织化的宏观研究脉络,呈现出多学科交叉的丰富图景。费尔南·布罗代尔的长时段理论,为理解乡村变迁提供了深邃的分析框架;费孝通、梁漱溟等学者则奠定了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本土根基,其中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强调礼俗重建的价值,以及村庄作为乡村研究基本单元的重要性。进入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维度,徐勇、周飞舟分别提出“家户制”与“家国一体”理论,进一步揭示了这一关系的本土特性。

在集体化研究领域,学界形成两条核心路径:一是以杜润生、陈锡文为代表,聚焦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的国家主导性;二是折晓叶通过研究发达乡村的乡镇企业发展,揭示了集体产权创新性重构。而在小农经济的相关争论中,恰亚诺夫的“生存逻辑”与舒尔茨的“理性小农”理论形成对话,姚洋指出小农经济在东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显著的适应性,杨团则进一步指出,小农经济并非传统认知中“落后、僵化”的经济形态。

当代研究视角逐渐转向“城乡中国”议题:刘守英提出乡村转型具有不可逆性;渠敬东等则通过对乡镇企业的再审视,探索集体制在现代产业发展中的可能性;杨团通过战旗村案例,提出发展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出路。整体而言,这些研究共同勾勒出中国乡村组织化,从传统共同体到现代治理体系的复杂演进轨迹,其核心始终围绕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关系的动态调适展开。

当前中国乡村振兴面临的核心困境,聚焦于基层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土地等关键资源过度集中,配置效率低下;集体经济尚未有效转化为推动乡村发展的核心引擎。破解这一困境,需从历史传统中汲取智慧——发展村庄集体经济并非简单回归公社体制,而是基于中国乡村历史演化规律的制度选择。黄宗智亦从历史与实践层面,印证了这一制度选择的合理性。这为当代乡村振兴的制度设计提供了重要参照。

(一)组织化阶段(1949-1978):集体化与国家渗透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革命、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建构了农村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组织化。此阶段,集体化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导向,塑造了以村庄集体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单元,标志着国家通过制度设计,将分散小农强制纳入组织化轨道。同时,该阶段也注重于农民个人能力建设。

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以集体化为核心,国家权力深度渗透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国家和基层建立起高度互动且协调一致的组织,构建了党对乡村组织体系的全面领导机制。尽管国家主导的社会主义模式,存在用政治运动推进政策执行等问题,但其在应对灾难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展现出个体经济与社区互惠经济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其效能显著优于同期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乡村治理模式。

冯一鸣创作于1954年6月的《开掉田埂大家就成一家人》宣传画 | 图片来源:杨开泰KaiTaiYang

考察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体系,1949年后土地改革,至1979年《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的决定》颁布期间,国家通过渐进式协调机制,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系统性整合,此过程被华尔德界定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组织化”,而该整合状态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才随国家力量渗透减弱发生变化。

中国共产党在此阶段的治理实践,以颠覆重构传统社会经济制度为基础:既通过土地改革满足农民土地诉求,将地主富农土地分配给普通农民;又沿集体化路径推动土地资源重新集中,在回应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型。这一阶段的主要制度遗产:集体统筹土地与劳动相结合的经验,以及政治运动的深刻教训。

(二)去组织化阶段(1979-2004):市场化与原子化

1979年“地主富农摘帽”决定的出台,标志着阶级斗争式治理的终结,基于阶级身份的管控机制随之瓦解,乡村社会的身份平等格局逐步形成。这一阶段的重要制度变革中,1980年广西合寨村诞生了首个村民委员会,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中国乡村治理由此进入村民自治的制度化阶段,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与基层减负的重要实践。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的废除及户籍制度的松动,不仅重构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标志着去组织化进程的开启。这一时段,市场化改革带来了三大结构性转变。

1、要素自由化

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民获得了职业选择与流动的自由,跨区域大规模流动现象随之涌现,但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导致乡村空心化与城乡差距扩大,乡村社会逐渐走向原子化,形成了一边是富裕城市、一边是衰败乡村的局面。

2、治理转型

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标志着国家通过“政社合一”深度控制乡村的模式终结,取而代之的村民自治制度虽由国家推动建立,但核心是将部分基层治理权,让渡给村民自主行使。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理论上承担着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矛盾调解等职能,而非国家行政体系的延伸。这一制度试行中,未能有效解决基层治理问题,还面临着人口外流与权力异化的困境。依据该法,村书记作为乡村政治权力的核心掌控者,逐渐成为基层权力结构的中心节点。

3、财政困境

农业公共性的凸显与地方财政压力叠加,导致农民负担加重,乡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逐渐下沉,在地方财政压力下,基础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质量下滑。农民需更多依靠自身,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公共需求,这最终引发了农业税改革。

同时,从社会整合的力度来看,国家不再通过“单位化”的集体组织,全面介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劳动、集体福利、政治学习等整合机制逐步消失,农民的社会交往、利益联结更多基于家庭、宗族或市场关系,而非国家主导的集体网络。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本质上是国家权力从乡村渐进退出的过程,国家通过法律框架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政策引导维系对乡村的影响。但直接嵌入农民生产生活的力度显著减弱,为乡村社会留出了更多自主空间,同时也埋下了治理效能不足的隐患。村民自治制度虽已建立但治理效能受限,最终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化的“弱组织化”治理格局。这一阶段的主要制度遗产:“村民自治”的自主尝试及其局限性。

2000年3月8日,李昌平以《一个乡党委书记的心里话》为题,向朱镕基总理反映“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基层情况,后著成《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 | 图片来源:中诗报

(三)彻底去组织化阶段(2005-2011):税改后的治理真空

如果说改革开放至2004年,中国乡村社会已呈现原子化与空心化态势,那么农业税的取消,则进一步弱化了国家与农民的联系。原本以农业税为载体的政治权力纽带消失后,国家与农民的直接关联被大幅削弱,农民的合理诉求缺乏高效传递渠道而逐渐沉积,乡村治理由此陷入“国家上浮、基层下陷”的困境。伴随大规模撤乡并镇,基层政府的工资与办公经费来源,从依赖农业税收缴,转变为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这一变化使得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利益联结进一步松动。尽管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推出,试图缓解上述问题,但基层政权的去组织化趋势仍在加剧,部分地区甚至出现精英与灰色势力结盟的现象,直接阻碍了国家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地。

农业税减免让中国乡村社会治理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基层政权的职能也随之发生重大转变。这一阶段,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集中在计划生育与党员发展工作。由于乡村青壮年大量外出,村支部书记为完成党员发展任务,往往选择亲属或易于协作的对象入党。这种做法长期延续后,导致部分村庄形成以村书记为核心的宗派势力。

注   释

内蒙古某县一位乡党委书记在2006年召开乡级两级干部会议时,向各村党支部书记明确表态了党员发展激励政策:若各村次年完成1名党员发展任务,将给予1吨扶贫煤作为奖励;若在此基础上再额外完成1名党员发展任务,将再奖励1麻袋扶贫衣服。这一激励政策一直持续到2012年。(2016年访谈一退休的乡党委书记)

与此同时,中央在此阶段实施“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方针,随着涉农项目资源不断增多,部分在外完成资本积累的精英阶层开始返回乡村,他们通过非制度化途径,进入村委会并担任村主任,进一步重塑了基层权力结构。这种“富人治村”与“宗派掌权”的交织,使得基层权力运行偏离公共利益轨道。

学界通常将农业税减免后,至十八大召开前称为后税收时代。这一时代以来,乡村虽已建立新的基层组织系统,也出现了协会、合作社、农业公司、联合社等新型组织,但多数组织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化运作机制,难以有效承担起整合乡村社会的功能。同时,中国乡村出现去小农化的规模化经营趋势,社会分化日益剧烈,传统社区的熟人社会特质逐渐消解,社会分层也极为严重。而乡村宗派、精英阶层与灰色阶层的相互勾结,阻塞了国家与基层连接的下行通道,导致基层政权失去了对乡村社会的组织与动员能力,陷入彻底去组织化的状态。因此,后税收时代实质上是中国乡村的彻底去组织化时代,这一阶段的治理真空,为再组织化埋下了精英垄断的伏笔。这一阶段的主要制度遗产:“税改后治理真空”的教训。

与大部分村庄“治理中空”情况不同的是,自1976年成立存续至今的嘎措人民公社,至今仍能够为村民提供年终分红,并设置了牧民退休制度、免费医疗救助等公共品 | 图片来源:食物天地人

(四)再组织化阶段(2012至今):国家主导与结构性矛盾

2012年十八大召开,标志中国乡村进入“再组织化”阶段,国家以城乡发展一体化解“三农”问题,从制度、建设一体化及“四化”同步发力,推动城乡要素交换与公共服务均等,借壮大集体经济等促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提出2022年健全乡村振兴制度政策体系,建立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强化党组织核心作用,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完善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的机制;派第一书记帮扶薄弱村,提升小农户组织化。

2025年初《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 年)》聚焦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保障资源要素流向乡村,目标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见实效、农业农村现代化升级,从顶层设计夯实再组织化基础。

然而,乡村再组织化进程仍面临显著阻碍。叶敬忠指出,基层抵抗与制度不完善是两大突出症结:在基层,乡村精英联盟常利用制度缝隙,抵制国家政策渗透。例如借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中“村支书由村党员选举、村主任由村民选举”的规则设计,形成对国家政策渗透的调控与阻滞。这直接导致乡村土地资源、生态资源的集体开发受阻。

与此同时,受乡村再组织化未完成的影响,国家出台“生不增、死不减”的土地承包政策。该政策虽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长远发展与乡村再组织化视角审视,弊端逐渐凸显。刘守英认为,这一固化土地政策严重阻碍生产要素优化配置:随着乡村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经营需求增长,土地作为核心生产要素,无法依据市场需求与产业发展动态,实现合理流转与集中利用,进一步加剧乡村再组织化进程的艰难程度。

针对上述困境,学界提出相关突破思路:毛一敬等建议,从农民组织化再造的内生机制层面发力,通过返乡能人带头、借助仪式性活动唤醒农民共同体意识。但该观点存在理想化成分。

注   释

笔者基于2004-2023年全国9省252村的跟踪调研,发现两个现象:其一,对于基层政府而言,若采取强烈的组织化措施,往往会触及违反《村民自治组织法》边界;其二,返乡的年轻人大多未能融入村“两委”,自然也就缺乏相应的话语权。 

此外,周飞舟通过对儒家文献的阐释,发现了“推”的基本原理和实践路径,“推”的本源是“孝”,“推”的机制是“敬”,基本理论可以总结为因性立教、由爱生敬和以敬推爱,以此激活乡村内生发展动力。

村集体经济的壮大让土古洞村拥有了新的顺口溜——走进土古洞有四多,一是姓氏多,二是好山好水长寿老人多,三是大学生多,四是打工族多。图为土古洞村开展敬老爱老活动 | 图片来源:食物天地人

总体而言,乡村再组织化是中国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工程”,其进程既体现国家战略对乡村治理形态的塑造,也受制于基层社会的结构惯性与利益博弈。推动乡村再组织化,破解进程中的困局,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组织支撑。

再组织化现实困境:

“分利秩序-制度空转-社会撕裂”的分析

“分利秩序—制度空转—社会撕裂”是理解乡村再组织化困境的核心框架。分利秩序指地方精英借自治权限,操控规则、垄断资源谋私利,阻碍国家权力渗透;制度空转是其直接结果,国家再组织化政策因分利联盟抵制、扭曲,陷入“文本有效、实践无效”;社会撕裂为深层后果,政策惠及不足致村民信任下降,引发利益对立与情感疏离,破坏再组织化基础。三者呈递进逻辑:分利秩序为起点,制度空转为传导环节,社会撕裂为最终结果,共同制约乡村再组织化。

十八大召开之后对乡村一系列举措,标志着乡村由此进入再组织化过程。然而,再组织化实践中面临着多重结构性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8年修订,试图通过“三权分置”破解土地治理难题,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集体所有权虚化、经营权流转受限,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强制流转等问题。在生态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由于产权模糊和利益分配机制缺失,陷入了“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双重困境。

有学者指出,当下的乡村治理与税费改革时期的“悬浮型治理”有所不同。新阶段更加强调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三变”改革等组织创新。但也有学者警示,若不能构建起“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机制,可能会重蹈“行政吸纳社会”的覆辙。值得注意的是,当下中国乡村治理面临的核心困境,“行政化过度”并非核心矛盾,而是国家对乡村的渗透不足——在国家试图强化对乡村渗透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地方精英联盟,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抵制。基于此,在推进乡村再组织化进程中,既要思考如何强化国家对乡村的弱渗透,更应注重通过激活社区内的社会资本为治理赋能。

(一)精英联盟的权力梗阻与“分利秩序”的形成

再组织化的核心,是重构乡村社会的组织形态与权力结构,但当前乡村社会的结构化分化,催生了精英联盟,其权力运作逻辑,直接阻碍了组织化进程的良性推进。

1、乡村社会分层:再组织化的结构性障碍

基于作者的乡村调研资料(2004-2023),该资料覆盖全国9个省、30多个县、252个乡村,累计受访5314人,采用分层抽样:每省覆盖3个经济发展梯度县域,每县随机抽取8-10村,问卷有效率92.7%。前中国乡村治理正面临资源分配不均,与基层权力异化的双重困境,而乡村社会阶层分化,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境。

注   释

笔者对“组织化”概念的关注,始于2003年开展民族经济研究之时。在后续的民族经济研究过程中,稳定、冲突等与“组织化”相关的变量逐渐进入研究视野。而一系列具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深化了笔者对这一领域的思考。起初,笔者认为这类事件的发生,根源在于民族地区存在的“去组织化”问题;但2011年广东wukan事件的出现,让笔者意识到 “去组织化”现象或许已不再局限于民族地区,而是蔓延至全国乡村社会。基于这一认知转变,结合此前在民族地区积累的调研经验,笔者决定将研究视野从民族地区拓展至中国农业区,开展更为系统性的调研。2012 年,笔者正式制定调研计划并设计调研提纲,调查问卷。调研整体按照“民族地区(草原牧区)”与“非民族地区”两大类型划分,同时兼顾不同地区的东西部区位差异、发展状况及地理特征。

具体调研范围如下:民族地区:覆盖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的部分民族区域,以问卷调查形式开展研究;非民族地区:涵盖西部的重庆市、陕西省、湖北省,以及东部的山东省、江苏省,同样以问卷调查为主要调研方式。此外,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笔者还针对部分省(自治区)的特殊区域开展典型调查,具体包括广东深圳乌坎、山西永济、浙江慈溪、四川成都战旗村、河南兰考县、甘肃平凉、新疆和静县、云南德钦县等。

表1 乡村社会分层及权力-资源关系(2004-2023),数据来源:作者2004 - 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 = 5314)

由表1可见,各阶层在权力、资源、空间与利益获取上呈现显著分化:

富人阶层:以经济资本为主导,通过“城市居住+乡村资源占有”的空间分离模式,实现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垄断,同时凭借资本优势,成为国家项目的优先获取者,充当资本下乡的代理人。

中上农阶层:依托“政治—复合经济”(村两委)身份,通过集体资源控制与灰色合作机制运作,居住于县城和乡村的他们,兼具政策项目承接者、制度执行者(乡村治理参与)与分利者的三重角色。

灰色阶层:依赖暴力或非正式权力,以“城市居住+乡村利益攫取”的模式,通过解决基层矛盾、承包政府工程获取利益,成为基层秩序的潜在破坏者。

中农阶层:作为乡村社区的实际居住者,以适度规模经营与社区互助为支撑,获取有限补贴,承担“新乡绅”的协调功能,是基层治理的天然缓冲层。

中下农与贫农阶层:缺乏组织化权力,长期居住于乡村,仅能获取边缘性补贴,成为政策悬浮的直接对象,难以分享乡村发展成果。

这种结构化分化,直接导致富人阶层与灰色势力联盟,通过空间隔离(城乡居住分化)与资源垄断,弱化了正式制度对基层社会的约束效力,进一步加剧再组织化的推进难度,普通农民群体被排除在发展体系之外,为基层治理困境埋下伏笔。

2、精英联盟的权力运作与制度异化

富人阶层、中上农阶层与灰色阶层构成 “资源垄断铁三角”,形成闭环式利益分配体系。其运作特征可通过表2进一步明晰:

表2 精英联盟三大阶层的权力-资源特征(2004-2023),数据来源:作者2004 - 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 = 5314)

具体而言,其运作呈现三大特征:

富人阶层的空间分离模式:以工商企业或家庭农牧场为载体,通过大规模土地流转掌控自然资源,呈现“城市居住+乡村资源占有”的空间分离特征,与中上农阶层形成稳定合作关系,共同经营经济组织以优先获取国家项目资源。这一模式实质是土地资源资本化过程中的精英俘获。

中上农阶层的双轨属性:兼具政治身份与经济属性,既通过村两委职位控制集体资源,又与灰色阶层合作承接国家项目,居住空间呈现“县城-乡村”双轨特征,既保持对基层治理的直接影响力,又通过向上流动规避乡村治理责任。成为连接国家政策与精英利益的“中介”。

灰色阶层的非正式权力介入:作为乡村非正式权力的载体,虽不直接经营土地或草场,但通过为精英阶层解决土地纠纷、项目阻工和贫民上访等基层矛盾获取利益,并垄断政府主导的乡村改造工程。反映出基层正式制度执行真空的治理困境。

精英联盟的权力运作,直接导致多重制度异化,具体表现为:

“项目制”治理的分利化:精英联盟通过“项目制”治理的弹性空间截留国家资源,形成贺雪峰所述的“分利秩序”——借助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信息差,将普惠性政策转化为精英群体的专属利益,有的地方的支农转移支付项目,项目剩余在20%-60%之间。

注   释

上级单位审批立项支农的转移支付项目,在推进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逐步形成不同层级的利益群体(即“分利阶层”)。这些群体通过项目所获取的额外利益,通常被俗称为“项目剩余”。通过对部分转移支付类项目的价值链进行追踪分析后发现,这类项目产生的“项目剩余”占比通常在20%到60%之间。进一步的判断标准是:若某个项目的“项目剩余”占比达到50%以上,那么该项目从实际效用来看,已失去了其原本应有的使用价值(即项目核心目标难以实现,资源未有效投入到建设本身)。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工具化:精英联盟借助“双轨选举”机制,村支书由党员选举、村主任由村民选举,构建非正式权力网络。内蒙古某县调研时发现,当地一位村支书已任职40余年,年近70岁,在历次村书记选举中均以最高票连任。课题组绘制的村党员网络图显示,该村74%的党员属于近亲或姻亲关系,这一现象或与其长期任职、形成紧密的亲缘关系网络有关。之后,上级党委与该老支书协商,劝其退休,并由其女儿接任村书记一职,这一安排也延续了当地权力结构与亲缘网络的关联,将民主选举权利转化为巩固垄断地位的工具,显著弱化政策执行效力。

扶持政策的套利化:国家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通过“包装申报—项目验收—资金截留”链条异化为分利渠道。在某省某地的调研中发现,当地一家企业存在明显的折晓叶所言的“伪组织化”运作现象:该企业先后成立养殖协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等多个组织,凭借这些主体累计获得政府项目资金约1800多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组织多为“形式化主体”,如仅具表面架构的合作社、虚假运作的联合社,其能够顺利完成登记注册与项目申报,核心依赖村两委的支持 。若缺乏村两委助力,这些主体基本无法通过登记审核与项目申报环节。然而,这些依托政府项目资金成立的组织,普遍存在“短期存活”问题:项目申报成功后,大多仅运营两三年便宣布失败,而国家投入的项目资金,最终多以“工程项目剩余”的名义被相关方实际占有。此外,2023年对某村的专项调研进一步印证了此类治理案例:该村富人阶层在5年间获取的政府项目份额,占全村项目总量的57%-61%,呈现出明显的“精英垄断”特征。

上述现象共同构成了典型的“正式制度非正式运作”治理悖论,即表面上遵循政府项目申报、审批等正式制度流程,实际运作中却形成“政府—项目—精英”的联盟,通过“项目截留(剩余)”的方式,构建起所指出的典型“分利秩序”——资源向少数精英群体集中。最终导致三重治理矛盾凸显:一是“再组织化”政策目标与“伪组织化”结果的背离,二是“乡村振兴”普惠性承诺与选择性受益的冲突,三是基层民主制度形式化——选举程序合法性掩盖实质利益输送,造成“制度仪式化”现象。

3、“资源垄断铁三角”理论拓展

表3 精英俘获理论与资源铁三角理论对比,数据来源:作者2004-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5314)

相较于聚焦经济精英单向主导治理、侵占公共利益的“精英俘获”理论,本文提出的“资源垄断铁三角”(富人+中上农+灰色阶层)显著拓展了精英权力结构分析维度(表3):主体上突破单一经济精英核心,纳入握有政策执行权与本土资源的政治精英(村两委,即中上农)、凭非正式权威充当中介的灰色阶层,三者形成“资源互换-风险共担”的闭环权力结构;运作逻辑上摆脱经济精英单向攫取资源模式,呈现中上农向富人倾斜资源,并借灰色阶层压制农户诉求、富人回馈利益巩固支持、灰色阶层获取中介收益的多维协同特征,权力渗透更隐蔽稳定。

该框架既回应“精英俘获”对权力失衡的关注,又补充政治与非正式权力角色,能更全面揭示当代乡村精英联盟结构,为破解“精英抵抗”提供精准理论参照。

(二)中间阶层弱化与底层失语:再组织化的社会基础流失

1、中农阶层的双重功能与弱化风险

中农阶层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常雇工1人),通过流转或承包土地(草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乡村社区的实际居住群体,承担着双重治理功能。

利益协调功能:为中下农、贫农提供就业机会(长期雇工主要来源),帮助其表达利益诉求,成为涉农补贴的基层分配枢纽。

治理缓冲功能:凭借社区权威地位形成“新乡绅”特征,构成基层治理的天然缓冲层,印证黄宗智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农阶层作为“中间阶层稳定器”,其存在可降低社会冲突风险。

但当前中农阶层正面临精英联盟的持续挤压,印证了黄宗智提出的“去小农化”悖论:资本下乡与精英垄断,导致中农经济自主性与社区影响力弱化,“新乡绅”角色从“协调者”退化为“依附者”。以陕西省某村为例,2014-2024年跟踪调研显示,受政府光伏项目征地、资本下乡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等因素影响,中农阶层占比从31.3%降至19.62%,且出现2户3人向下流动至中下农阶层的情况。

更深层次来看,乡村治理中“中农阶层弱化”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上述治理困境,并使乡村治理失去关键的“最后缓冲带”。中农阶层作为连接乡村顶层设计与底层需求的重要纽带,其影响力减弱,直接导致政策落地出现“断层”。以土地延包政策为例,本应通过民主协商推进的环节,因中农阶层及底层群体无法有效参与政策制定与讨论,沦为少数人主导的流程,最终造成“制度空转”,反而为“正式制度非正式运作”提供了更大空间,形成“分利秩序”与“制度空转”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

2、中下农与贫农阶层的边缘化处境

中下农与贫农阶层作为乡村社会的底层群体,或依赖土地自给与外出务工,或因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成为常年上访户),其生存状态呈现三大特征(见表4):

表4 中农与底层阶层的权力-资源对比(2014-2024),数据来源:作者2004-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5314)。表中“向下流动”“流入”均指阶层间的垂直变动,数据统计已排除自然死亡等非阶层流动因素。

权力缺失:缺乏组织化权力,难以参与资源分配过程,在土地流转、项目申报等关键事务中无话语权。

福利边缘:仅能获取边缘性补贴或低保,例如部分乡村诊所为该群体提供的药品多为过期低价药,小超市中充斥“康帅博”等仿冒食品,反映政策执行的“悬浮性”(详见后面相关论述)。

抗争失效:在结构化权力压迫下,斯科特笔下“弱者的武器”(如消极抵抗、流言等)趋于失效,陷入被动接受状态,部分群体因诉求无法传递,逐渐沦为“无法返回乡村、长期定居城市贫民窟”的边缘者。

(三)治理异化的根源:再组织化的合法性危机

1、空间剥夺效应与权责失衡

乡村精英阶层在向城镇迁移(如表1、表2中“城里/县城居住”数据所示)的过程中,并未脱离对乡村资源的掌控,反而通过远程操控持续攫取土地、生态等核心资源,形成“空间抽离式剥削”。具体表现为阶层间的资源获取差异:富人阶层以低价收购农家猪、溜达鸡、小杂粮等乡土生态产品,将其用于馈赠亲友或自我消费,以“食用农家饭”为荣;而底层农民(尤其是失去土地耕种能力的群体),却只能通过乡村小超市购买转基因粮油、工业化生产肉鸡,甚至面临“康帅博”仿冒方便面、过期低价药品等劣质消费资源,两类群体在食品获取方式、品质及消费权益上形成鲜明反差。

注   释

笔者在多个省份的乡村调研中发现,乡村诊所提供的药品多为物美价廉的过期药品(当问及价格为什么这样便宜时,诊所从业人员所言),据当事人反馈,这类药品的药效尚可;此外,笔者与学生在某村小超市购物时还发现,售价仅2元的桶装“康师傅”方便面(同类产品在城市售价通常为4-5元),在驻地冲泡时才发现实际是“康帅博”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富人阶层常以食用农家饭为荣,而乡村贫弱阶层却不得不消费流入农村的工业生产食品,形成鲜明的消费反差。

从社会分层维度分析,富人与乡村贫弱阶层的消费差异,本质上是阶层资源占有不均的体现——富人能低价获取乡村优质生态产品,而失去土地或资源有限的贫弱阶层,既无法自主生产优质食品,又难以获得与城市同等的消费权益,进一步凸显了乡村内部的阶层分化和撕裂。

乡村小超市各种工业化的仿制食品

图片来源:江西市场监管

这种剥削的本质,是“资源占有权”与“社区责任”的严重失衡。精英阶层通过城镇化迁移,规避乡村公共事务责任,如环境治理、养老服务等,却凭借对乡村资源的产权控制持续获取收益,形成“无责任的利益攫取”模式。这种权责错配,不仅进一步固化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乡村社会内部的阶层分化与撕裂,更直接侵蚀基层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动摇乡村再组织化的根基。

2、治理基础侵蚀与制度空转

占人口多数的中下农/贫农被排除在资源分配体系之外,导致基层政权的社会基础不断弱化。叶敬忠所述的类似的制度空转,在此体现为:国家政策名义上覆盖全体农民,但实际受益群体被精英联盟选择性筛选,普通农民成为“名义受众”。国家、市场、农民的三方契约因农民组织化不足而失衡,精英联盟替代农民成为市场与国家的对接主体,导致政策执行偏离普惠目标。例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强调的“普惠性”目标在实践中被精英联盟消解,大量集体收益流向少数人,加剧乡村社会撕裂,动摇再组织化的合法性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