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岁女孩接受实验性脑部基因编辑治疗后不幸离世。这是全球首次脑部基因编辑人体给药,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却隐匿长达16个月。风险在哪一环被低估,科学判断因何失灵,是这起事件留给整个行业的思考。
撰文丨 汪航、凌骏、
文慧、燕小六、郭雪梅
6岁女童小美(化名)在接受基因编辑治疗后死亡的事件仍在发酵。
7月26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布情况说明,称已成立专项工作组,对该院研究人员仇某某发表的相关医学研究论文,以及附属新华医院开展的一例临床研究进行全面调查,“坚决反对违背科研伦理违规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处理。
据财新网7月30日报道,另有相对独立的、更高级别的调查组已经成立。
2025年3月24日,小美在涉事医院接受了经腰椎鞘内注射的碱基编辑治疗,按项目团队当时的说法,这是全球首例针对脑部的基因编辑人体给药。一周内她不幸死亡,医院伦理委员会认定死因为血栓性微血管病(TMA),与治疗“肯定相关”。
此后16个月,这起严重不良事件没有出现在任何一篇论文、任何一次试验登记更新或公开通报中,直到今年7月23日被《科学》(Science)杂志与学术诚信监督平台“撤稿观察”(Retraction Watch)联合披露。
目前的公众讨论多集中在两处:伦理审查为何放行,以及由患者家庭出资推动研究是否越界。另有多位基因治疗研究者告诉“医学界”,支撑这套疗法进入人体前的研究证据,本身就不充分。
由此需要追问的是:临床前研究要做到什么程度,才能将高风险的前沿疗法推进至人体试验阶段?这个判断该由谁来做?研究基因编辑等前沿疗法时,又该如何坚持科学、专业、善良?
三重风险叠加,
临床试验缺乏先例
小美的病因,本质上是一个“基因拼写”的错误。
在她的CHD3基因某个位置上,本该是碱基C(胞嘧啶)的地方,却被替换成了碱基T(胸腺嘧啶)。这一个字母的“错写”,导致CHD3蛋白翻译出的氨基酸发生改变,最终引发了Snijders Blok-Campeau综合征。
这是一种全球已知患者约237人的罕见神经发育疾病,会造成语言、认知和运动发育落后、肌张力低下和智力障碍,但通常不会持续恶化,也不直接危及生命。
而仇子龙团队想要做的,是通过“碱基编辑”技术,把这个字母改回来。仇子龙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松江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神经发育、社交行为、脑发育疾病与孤独症等。2016年,其团队开展的转基因猴研究入选当年“中国科学十大进展”。
碱基编辑也被称作下一代基因编辑技术。传统CRISPR基因编辑常会造成DNA双链断裂,而碱基编辑无需产生DNA双链断裂,可精准修正单个碱基,理论上脱靶风险更低,具备更好的精准性。
那为何小美还会在治疗后死亡?业内专家的主流推测认为,导致其死亡的血栓性微血管病,可能由高剂量的腺相关病毒载体(AAV)引发。
AAV载体是当下主流的基因治疗递送载体之一,其本质上是一个去除了自身致病基因的病毒外壳,内部装载的是治疗性基因序列。AAV本身不具备自主复制能力,理论上安全性优于其他病毒载体,这也是它被广泛应用于基因治疗研发的原因。
在跨国药企从事基因治疗的高级科学家陈宵(化名)告诉“医学界”,AAV穿越血脑屏障的效率有限,若走静脉给药,要让脑内达到基因编辑所需的浓度,全身暴露量和总剂量都会高得多,因此团队选择腰椎穿刺,把药直接送进脑脊液、绕开血脑屏障。而脑比肝脏敏感得多。
此外,碱基编辑器的体积过大,一个AAV载体装不下,研究团队只能把遗传指令一分为二,分装进两个载体。要起效,两个载体必须同时进入同一批细胞。
北方某三甲医院罕见病专家向“医学界”指出,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无法像眼部、关节腔那样局部定点给药,鞘内注射的用量本就高于局部给药,而高剂量AAV的代价是明确的。
AAV 病毒衣壳具备免疫原性,有可能诱发补体激活、炎症反应甚至细胞因子风暴;剂量过高时,存在损伤肝肾、诱发血栓性微血管病变的风险。一旦发生该病变,全身微小血管广泛形成微血栓,血小板大量消耗,肾脏常常最先受损。
国内基因编辑药物研发从业者李宇(化名)向“医学界”介绍,采用AAV载体、靶向中枢神经系统的碱基编辑疗法,目前国内外均处于临床前动物研究阶段,尚无产品通过药品监管部门审批进入注册临床试验。
从事罕见病基因治疗的研究者周涛(化名)补充称,碱基编辑器不是人体天然存在的蛋白,免疫系统更容易将其识别为异物。而AAV带来的是长期表达,工具会持续留在细胞里。“目前用基因编辑工具治病,基本都采用瞬时递送,工具在细胞里只存在两三天就代谢完了。”
大剂量载体、外源编辑蛋白、工具长期持续表达三大风险因素叠加后的安全风险量级,缺少可供参考的人体试验数据,只能依靠临床前动物实验进行评估。
动物实验说明了什么?
风险是否被足够重视?
能够回答这一问题的,是一份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的猕猴毒理学报告,出具方是与仇子龙团队合作的四川合同研究组织普瑞美德(PriMed)。《科学》最早披露了其内容,国内媒体“南方周末”此后也获得了这份报告。
结论显示:接受治疗的4只猴子,无论用的是高剂量还是低剂量,均出现中度至重度肝损伤,其中一只高剂量组的猴子还出现肾损伤。由于团队未采集输注后第一个月的数据,损伤的确切成因无法判定。
按照药物开发的常规逻辑,走到这一步就该停下。
李宇向“医学界”复盘了这套标准流程:临床前毒理研究通常要在两个不同物种的动物身上进行,设低、中、高三个剂量组,用高剂量组观察到的毒性反应确定安全阈值,再据此换算人体起始剂量;注册临床试验所要求的猴子数量,通常在数十只的量级(约40只,每组10只,即3+2,雌雄各5只)。此外,还需评估载体的生物分布、免疫原性、生殖毒性、基因毒性,以及脱靶效应和肝肾功能、炎症因子等安全性标志物,形成完整的安全证据包。
需要说明的是,基因治疗产品的国际指导原则通常接受在一个药理学相关种属中完成毒理评价,未必强制要求两个物种。
但对剂量组设置、观察窗口和终点指标,同样有明确要求,而这恰恰是本次事件的争议之一:报告中的高、低两个剂量组均出现肝损伤,意味着并未找到无毒性反应的剂量。输注后第一个月的数据缺失,则意味着最关键的观察窗口是空的。
“如果高剂量有明确毒性反应、中剂量未出现毒性,通常选取中剂量NOAEL(无可见不良作用水平)的1/10作为人体临床试验起始剂量。同时结合物种间异质性、毒代动力学差异、递送系统体内暴露特征、免疫原性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校正,保障首次人体给药安全性。”李宇说。
而当动物身上已经出现明确的脏器毒性,行业规范做法是暂缓向临床推进,回头优化分子设计或者递送载体,重新开展剂量爬坡研究,确认毒性消除、建立有效的安全治疗窗口,再考虑进入人体试验。
周涛的判断与之一致,在动物实验已经提示毒副作用的情况下,本应暂停试验,改造载体、补做剂量探索。
问题在于,这些风险并未被足够重视。
据《科学》报道,涉事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这项试验的日期是2025年1月2日,比毒理报告早了约一个半月。另据《科学》援引文件,伦理委员会在批准前并未审阅灵长类动物安全性研究的最终报告。
报告出具两天后的2月19日,小美一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一个多月后,她被推进治疗室。
关于家属是否知情,存在不同说法。据财新网报道,有知情人称小美的父母在第一时间就看到了这份报告,不存在研究团队瞒报的情况,仇子龙也曾就临床研究方案的设计与其多次沟通。真实情况有待进一步调查披露。
但受访者普遍认为,家属是否知情,与试验是否应当继续,是两个问题。
李宇强调,在患者家属深度参与研发全过程并承担全部临床研究经费的模式下,临床决策本应与出资方的利益诉求隔离开来。能不能继续开展试验,要由专业、无利益纠葛的独立团队依据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判定,而不是最希望它继续的人。
伦理审查的职责边界
在国内现行的双轨制下,小美参与的是一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
它不以产品注册上市为目的,由医疗机构或研究者发起,受卫生健康部门管理,门槛低于新药注册临床试验。按当时的规范,在医院内部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即可开展。
这套设计的好处是足够快。对于患者人数极少、走繁琐注册路径可能等不到结果的罕见病患者,“快”本身就是价值。但其对应的代价是,把关的责任几乎全部压在单一研究机构身上。
伦理审查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风险与获益,哪个更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对财新网表示,伦理审查须秉承不伤害与必要性原则,风险必须最小化且不超过合理范围,没有必要就不能让受试者承担研究风险。就小美的情况而言,“他们可能获得的健康改善的收益,相对于她要冒的生命危险,显然是不成比例的”。
这和周涛的判断相同。他对“医学界”说,小美的病会让她与同龄人的差距越拉越大,将来可能无法独立生活,“但生命本身不受直接威胁。用一个全球尚无人体先例的全新技术去干预,风险是否超过了潜在获益?这是伦理审查必须回答的问题”。
“如果自己坐在那次伦理会议上,我绝不会投赞成票。”周涛认为,当时为什么没有被阻止,更可能的解释是专业能力,而非动机。
他并不认同“研究者操控伦理委员会”的说法:“如果伦理委员会真的那么容易被操纵,说明的不是某个研究者越界,而是整个伦理审查体系形同虚设,这才是更可怕的结论。”
周涛分析,结构性短板可能确实存在。医院伦理委员会通常由临床、法学、伦理等多学科成员构成,面对“单碱基编辑+双AAV递送”这样高度专业化的组合,未必做得出足够精准的风险判断。
他更在意的,是伦理委员会被忽略的另一重职责。伦理委员会对内要“替不能说话的人说话”,这件事里唯一无法为自己发声的,就是那名6岁的孩子;对外则是研究者的防护墙,当患者、家属或其他各方提出不合理诉求,该由这堵墙出面说“不”。“而现在这道墙似乎既没有保护患儿,也没有保护研究者。”
对此,前文提到的罕见病专家提出分级管理的建议。她认为,不同性质的IIT风险差异极大,一律收紧到国家层面审批,或一律交由医院伦理委员会自行审核都不合理。
“像这种高风险的涉及较大剂量AAV载体、可能引起免疫相关毒性反应的试验,不能仅由医院的学术、伦理委员会来评估。”她说。
美国的惨痛教训,改变了什么?
关于将部分风险评估权限置于医疗机构外部的监管思路,可以参考美国的过往经验。而这套监管规则的变革,缘起一场代价惨重的临床试验安全事故。
1999年,18岁的Jesse Gelsinger在费城去世。他患的是较轻型的鸟氨酸氨甲酰基转移酶(OTC)缺乏症,靠低蛋白饮食和药物即可控制。后来,他参加了宾夕法尼亚大学一项腺病毒载体基因治疗试验,输注4天后死于剧烈免疫反应引发的多器官衰竭。
该事故调查曝光的问题,几乎与本次事件的争议点类似:知情同意书未披露此前动物实验中高剂量组猴子死亡的情况,也未充分披露先前受试者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试验负责人James Wilson在一家可能因试验成功获利的公司持有股权。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随即叫停宾大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的全部临床研究。2005年,宾大支付51.7万美元和解金,Wilson同意5年内不主持任何受FDA监管的临床试验。
这起事件后,美国基因治疗领域沉寂近十年。
此后,这些教训被固化为一道行政程序。陈宵解释,在美国,人体基因治疗试验无论由药企还是大学课题组发起,都须依据《联邦法规》21 CFR Part 312向FDA提交IND(研究性新药申请),经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BER)审查、法定30天内未被叫停方可启动。
IND审查的不只是伦理、知情同意和利益冲突,实际上它将其当作“药”来严格管理:动物毒理、生物分布、药代数据逐项细看,生产场地必须符合GMP,还须提交涵盖载体鉴别、纯度、效价和外源因子检测的CMC资料。
“不是说你随便拿一个实验室生产出来的,就可以打到病人身上。”陈宵说。
上市之后,监管也没有放松。
曾有多款系统给药的AAV基因疗法因急性重度肝损伤风险被加注黑框警告。2025年,用于治疗杜氏肌营养不良的Elevidys发生患者死亡后,FDA要求暂停其在部分患者中的分销,并将该产品所属企业的多项临床试验列入临床暂停。在企业内部,严重不良反应通常要求24小时内上报公司,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FDA。
需要强调的是,设置闸门、加强监管并不等于阻碍医学发展。
2025年,费城儿童医院与宾夕法尼亚大学团队为出生仅数月的婴儿KJ Muldoon定制了碱基编辑疗法。他患重度氨甲酰磷酸合成酶1(CPS1)缺乏症,血氨在体内蓄积可致不可逆脑损伤甚至死亡,约半数患儿早期夭折。
团队同样使用碱基编辑,但靶向肝脏,且采用脂质纳米颗粒(LNP)而非AAV递送mRNA形式的编辑器,短暂表达后即代谢。
周涛指出,虽然两个案例的风险量级并不在同一层面,但这例轰动全球的基因编辑疗法,临床前工作做得相当完备。
团队在半年内依次完成了几步验证:在携带KJ突变的细胞中检验编辑效率;在专门培育的、带有KJ同款突变的小鼠模型中评估效果与安全性;在非人灵长类动物中评估安全性与潜在毒性,并对脱靶编辑进行检测。
此外,除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这项研究还设有一个多学科临床监督委员会,由院内代谢病、肝病、免疫、基因编辑和医学伦理专家组成,对全程安全性、疗效和重复给药动态决策。
FDA在申报一周后放行,研究结果2025年发表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论文披露,研究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体细胞基因组编辑计划等多项资助支持,费城儿童医院研究所的“遗传代谢病基因治疗前沿项目”提供了额外经费,多家企业提供实物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美国确实在为“定制疗法”松绑。
2026年2月,FDA推出针对超罕见病个体化疗法的加速框架,即所谓“合理机制”路径;同年4月14日,FDA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发布《人类基因治疗产品基因组编辑的安全性评价:二代测序方法》指南草案,要求以二代测序为基础评估脱靶编辑与染色体完整性,并明确适用于个体化疗法。
但这套框架仍运行在IND体系之内,且明确面向缺乏获批治疗的超罕见严重疾病。FDA针对个体化反义寡核苷酸的非临床测试指南,甚至在标题中就写明了适用范围:严重致残或危及生命的疾病。
研究者和资助者的关系
据《科学》报道,小美的父母为这项只为一人开展的试验投入约8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00万元),来自积蓄和亲友筹集。
一部分汇入某高校附属基金会,用于资助仇子龙的一位前学生设计碱基编辑器;更多资金流向出具猴子毒理报告的普瑞美德。
此外,家属还向团队成员杨某的个人账户汇款13万美元,并在往来中赠送过数部iPhone、一台iPad和一箱茅台酒。事发后,杨某退还了全部费用。
上述款项的性质与流向,有待官方调查进一步认定。
据财新网报道,这项工作的经费分为两部分:基础研究部分来自国家项目经费,相关成果2026年2月刊发于《自然》,署名作者共33人,配套有2项国家级科技重大专项和10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临床研究部分则来自小美父母的资助,仇子龙对相关公司仅做推荐,其他事项由家属与公司直接对接。
而双方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写明,参加本研究不会增加额外支出,所有费用由一家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小美参与的这项试验的伦理批准与给药,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国卫科教发〔2024〕32号)2024年10月1日施行之后。
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临床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临床研究经费及物品”;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向研究参与者收费;第二十六条要求立项审核通过时即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据《科学》报道,2025年9月,辖区卫健主管部门对涉事医院处以约3600美元(约合人民币2.4万元)罚款,理由是未妥善监督这项研究,且未按商业资助研究完成登记。
前文提到的罕见病专家认为,现行规则真正的空白在于:禁止的是向受试者收费,而对于患者家属主动筹款、资助研究者个人,尚无细则。
她并不主张一概否定患者出资。基因疗法研发成本高昂,罕见病患者人数少、商业化前景不明,企业缺乏投入动力;患者社群筹资参与前沿疗法开发,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打通研究到临床的循环。但问题在于,中间必须建立一套系统性的机制来监管。
周涛倾向于“防火墙”式设计,即患方通过基金会捐赠,基金会发起公益性研究项目,研究者承接项目开展工作,各方权责边界更清晰。他提醒,当研究者同时是公司股东、技术受益人和临床决策的参与者,利益冲突的质疑很难摆脱。
不宜把结论推得过宽
不要让错误重复发生
关于此类疗法权责边界的判断,国内过去主要交给医院,现在开始有了新的口径。
2025年9月28日公布、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818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这一领域的行政法规。其中载明:
开展临床研究前应依法完成动物实验等非临床研究,经非临床研究证明该技术安全、有效方可开展临床研究;
研究机构应在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须包含非临床研究报告、风险预防控制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知情同意书样式,以及研究经费的来源证明和使用方案;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
同期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风险分级指南》,把核心基因组深层修饰、中枢神经系统深层介入等列入高风险等级,匹配更严格的审查准入与长期监管。
这意味着,同样一项研究若放在今天,非临床证据、国家备案、经费来源、风险等级,每一项都要重新被严格审视。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能覆盖的是准入,尚未覆盖的是事后监管。
周涛指出,国际通行做法是上市公司主导的试验发生死亡属法定披露事项,而研究者发起的非商业性研究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公开义务。他认为国内需要一套分层次的披露机制,明确哪些信息在行业内部共享、哪些向公众公开、什么时候披露。
“死亡病例的经验教训对整个领域都有警示价值。”他说,“如果案例始终停留在'内部处理'层面、不进入学术讨论范畴,那不仅是科学共同体的损失,也可能让后来者重复同样的错误。”
受访者同时提醒,不宜把结论推得过宽。
李宇认为,此次事件与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性质不同,后者突破的是编辑人类胚胎这一国际公认的伦理红线,此次涉及的是体细胞治疗,问题指向非临床证据不足仍推进人体、资金与利益关系,以及披露与程序。
周涛担心的则是“寒蝉效应”,愿意研究罕见病的人本就不多,“一个研究者背后可能有几十个医生、上百个患者家庭在等待”。
前文提到的罕见病专家并不认为“这是在给基因治疗行业泼冷水”,“更应该说这是整个行业必须补上的一课。如果能从一开始就制定严格、科学的系统性标准,其实是在保护这个领域,而不是在打压它。”
7月24日,仇子龙向“南方周末”表示暂不接受采访。次日,他在一个患者家长群中回应称,发表于《自然》的论文是基础研究,“不是为这位家长的孩子订制的……我本人和发表基础研究的文章没有收取家长一分钱费用和一分钱研究资助”。
伦理审查在缺少最终毒理报告时依据了什么?人体起始剂量如何确定?动物毒理的全部发现是否完整告知家属?知情同意书是否明确告知死亡风险?经费流向是否合规?严重不良事件的院内上报与对外披露,走到了哪一步?
这些答案尚待调查后进一步披露。
(应受访者要求,李宇、周涛、陈宵为化名)
参考资料:
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我院研究人员相关论文及附属新华医院一例临床研究的情况说明. 2026年7月26日.
2.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8号). 2025年9月28日公布,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另见同期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风险分级指南》.
3.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国卫科教发〔2024〕3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2024年9月18日印发,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4.崔笑天,徐路易.特稿|追问女童死亡背后的基因编辑“定制”试验.财新网,2026年7月30日.
5.崔笑天.病案录|6岁女童基因编辑试验后死亡,研究有哪些争议?财新网,2026年7月24日.
6.郑彩琳,黄炜彤,刘菲雅. 6岁女童死于基因编辑临床试验,此前有患者家长联系后放弃.南方周末,2026年7月28日.
7. Borrell B. Exclusive: Death of girl in Chinese gene-editing trial was never made public. Science(与Retraction Watch联合调查), 2026年7月23日.中文版《致命反应》见Science 2026;393(6809), doi:10.1126/science.zh8d1d9.
8. Yang K, Li WK, Geng YX, et al. In vivo base editing of Chd3 rescues behavioural abnormalities in mice. Nature. 2026;651:785–795.
9. Musunuru K, Grandinette SA, Wang X, et al. Patient-Specific In Vivo Gene Editing to Treat a Rare Genetic Disease. N Engl J Med. 2025;392(22):2235–2243. doi:10.1056/NEJMoa2504747.
10.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ssessment of Genome Editing in Human Gene Therapy Products Using Next-Generation Sequencing: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2026年4月14日(Docket No. FDA-2026-D-1255).
来源: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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