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4年2月的一个凌晨,两岁半患儿因为呕吐被家人带去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就诊,当日下午,他在转院过程中出现了呼吸心跳骤停。在患儿死亡一年多后,接诊医生韩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患儿的死亡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抚州健强第五医院被判赔146万余元。同时,随着家属报警,韩杰也被以医疗事故罪起诉,获刑一年。法院认为,韩杰作为执业医生,在接诊病人时违反诊疗常规,漏诊延误病情,导致病人病情恶化后死亡,“严重不负责任”。
近日,韩杰在获释后公开发声,对自己的判决提出了多项疑问。
撰文 | 徐李燕、文慧
韩杰涉医疗事故罪,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业内专家怎么看?
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此前媒体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当晚儿科值班的韩杰医师给孩子做了查体和腹部立位片检查,诊断为肠梗阻、急性胃肠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随即安排住院。韩杰本人也成为患儿的住院医师和经治医师。
首份病程记录里,韩杰写下“神志清楚,精神差,面色苍白”“腹部稍膨隆,尚软”等,诊疗计划中特别提到要“密切关注患儿病情变化,高度警惕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及感染性休克”。
但判决书认定,他没有按诊疗规范去探查孩子的腹股沟区,也没安排B超、CT等辅助检查,只是给孩子挂上了点滴。
当天上午8点,韩杰和副主任医师罗某一起查房交班。据韩杰供述,交接班时罗某曾要求他首先排查患儿的肠梗阻是否由小儿疝气引起,但他考虑到患儿没有痛苦的表情,家属也没有提供疝气病史,主观上认定患儿不可能存在疝气,因此没有检查其腹股沟区。
此后罗某在门诊坐诊,同时兼管住院部,韩杰则去办公室处理别的事情,直到11点左右才下班离开。
9点45分,韩杰在病程记录里又写道,患儿“仍呕吐咖啡样胃内容物2次”“仍需高度警惕肠套叠可能”“必要时予腹部彩超检查排外”。可判决书认定,他此后依然没有检查孩子的腹股沟区,也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
当天下午2点左右,患儿病情出现变化。罗某正在门诊坐诊,医生助理陶某某便带着孩子和家属去找外科医生邓某咨询,邓某建议转院,家属便开车带孩子往江西省儿童医院赶。
下午4点左右,就快到医院时,孩子突然呼吸心跳骤停。16时20分,孩子被送进江西省儿童医院急诊科,医生检查发现他已经没有呼吸和脉搏,右侧腹股沟能摸到一个包块,推不回去,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
经过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一系列抢救,孩子的心律一度恢复,但很快又因为严重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等再度恶化,于当天17时51分抢救无效后死亡。
韩杰上诉理由是什么
据判决书披露,抚州市医学会经抚州市卫健委委托,于2024年6月13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方存在三处过失:
一是没给患儿做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漏诊了腹股沟嵌顿疝,导致肠梗阻没能及时解除;二是考虑到肠梗阻后,没请外科会诊;三是和患方沟通不够,转诊的时机、安排都不妥当。
鉴定结论认为,这起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同年10月29日,抚州市临川区卫健委开出行政处罚决定:健强第五医院被警告;韩杰被警告,并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罗某同样被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
2025年1月24日,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又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结论是: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延误病情、未及时手术治疗的过错,这些过错和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是主要原因。而江西省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之前,患儿家属已经把医院告上了法庭。2025年3月28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健强第五医院承担85%的过错责任,赔偿1465146.17元。判决后,这笔钱已经付清。
2025年6月10日,韩杰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第二天,韩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5年11月17日一审宣判,认定韩杰作为执业医生,接诊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诊疗常规,漏诊延误病情,致使患儿病情恶化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考虑到韩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且民事赔偿已由医院赔付完毕,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但法院同时指出,韩杰始终不认罪,对自己的职业规范也没有端正的态度,未来再次违规的风险很高,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医疗行业。
一审宣判后,韩杰不服,提起上诉。韩杰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公诉机关指控他违反首诊负责制不能成立,原审认定漏诊腹股沟嵌顿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某查房时就明确排除了外科急危情况,也没有对诊疗方案做任何修改;
二是抚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缺乏事实依据,患儿没做尸检,死因并不明确;
三是患儿转院时他本人并不知情,家属自行驾车转院,这本身也有一定责任。
他的辩护人认为,韩杰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死亡原因是多种因素叠加所致,不能直接把患儿的死亡归咎于他没有触摸腹股沟区这一个行为,且交班之后患儿已经由罗某接手,本案应该“疑罪从无”。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韩杰接诊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作为首诊医师没有尽到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的义务,他的过错和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是主要原因,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严重不负责任”如何认定的?
二审期间,检方提交了一批新证据,包括涉事医院2021年至2024年间11份儿科肠梗阻患儿的住院资料,证明韩杰此前接诊同类病例时是知道要做腹部触诊和相关辅助检查的;还有一份《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以及江西省儿童医院急诊科医师和护士的证言。
法院自己也调取了一份《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2004年版),上面明确写道:嵌顿疝是引起肠梗阻的原因,任何小儿急性腹痛时,都应常规暴露腹股沟部位进行查体,以防漏诊。
二审法院认为,韩杰在确诊患儿肠梗阻之后,没按诊疗常规去查腹股沟区,也没做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他所说的“凭经验排除了外科情况”,和患儿入院后短时间内就被查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这个事实对不上,说明他确实严重违反了诊疗常规。
针对韩杰一方认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辩解,法院专门查明了韩杰的从业背景。
二审判决书披露,韩杰2018年进入健强第五医院,起初在急诊科当助理医生,一年后转入儿科,到接诊患儿时已有五年儿科专科经验(2018年起在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科做助理医生,2019年转至儿科。2023年9月19日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同年10月17日在儿科正式执业),此前也接诊过小儿肠梗阻患者,探查过其他患儿的腹部和腹股沟区,对这类常见病的确诊、治疗手段和危险性都有清晰的认识。
法院认为,患儿住院后,韩杰亦是患儿的经治医生,即使交接班,也应对患儿的全程诊疗活动负责。此外,韩杰在患儿的诊疗计划中记载“密切关注患儿病情变化,高度警惕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及感染性休克”;在早上的查房记录中亦载明“患儿目前病情仍严重,随时有可能病情加重恶化,严密监测生命体征,高度警惕肠套叠、肠坏死及感染性休克”。但在患儿3时许入院至其11时许下班离开,长达8个小时的时间内,其除了对患儿采取输液治疗外,未行其他任何检查排除小儿疝气等外科情况,亦未密切关注患儿病情变化,患儿转院时已经病情恶化,丧失了关键的救治时机。
因此法院认定,韩杰认为自己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死因,法院认为,江西省儿童医院的急诊病历和医生证言证实,患儿抢救时右侧腹股沟已经能看到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而且经抢救后心律两次恢复,并不符合窒息死亡的表现。后来是因为严重代谢性酸中毒、心率无法恢复才死亡的。从入院到死亡只有十几个小时,韩杰的漏诊行为和孩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做尸检并不影响这个认定。
法院最终认为,韩杰作为执业医生,接诊病人时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罪。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赔偿也已由医院赔付完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业内专家怎么看?
针对韩杰涉医疗事故罪一案,“医学界”请教了多位业内儿科专家的看法,以下为他们的观点自述。
刘文英(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华西妇女儿童医院小儿外科主任医师):
根据描述,患儿及家属当时无明显腹痛主诉,拍摄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后收入院,这个处理本身是符合规范的。网上“一见肠梗阻就必须请外科会诊”的说法,是对儿科诊疗规范的误读,因为肠梗阻可以有外科性的(机械性肠梗阻),也可以是麻痹性的(一般儿内科处理),韩医生当时没有认识到有嵌顿疝的可能,而根据经验判断是非外科性肠梗阻而收入院治疗,入院后可以再评估病情、决定是否请外科会诊,在临床逻辑上也是说得通的。前面提到法院出示的《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2004年版)明确写道:嵌顿疝是引起肠梗阻的常见原因,任何小儿急性腹痛,都应该常规检查一下腹股沟部位,以防漏诊。这个是小儿外科医生的临床指南,对于一个工作时间不长、经验有限的基层儿内科医生来说,要求他完全掌握,实在有点强人所难了。
儿科诊疗有它的特殊性,常被称为“哑科”。2岁半的幼儿没办法准确描述腹痛,只会表现为哭闹烦躁,家长也很难分辨“哭闹”和“疼痛”。如果家属没有主动提供腹股沟包块的病史,医生初次查体时又没发现异常,后续漏诊的概率是极高的。
用成人内科“精准表达”的标准去要求“哑科”,本质上是忽略了临床的不确定性。
但这也正是韩杰医生的关键失误所在。我参与过很多医疗鉴定,医患常常争执不下的焦点,往往就是一方说我做了,另一方说没有,医疗鉴定依从的原则就是以医疗文书记录为准,“无记录即不得作为有效证据”。从这一点来看,无论是韩杰医生还是他的上级医师,都没有落实考虑到嵌顿疝可能性的查体行为。
从案发经过看,案发时韩杰的临床经验尚在积累期,理论上是需要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的。韩杰的失误,本质上是比较年轻的医生在复杂临床场景下的经验局限:对“哑科”患儿表达能力的误判,对腹股沟查体重要性的认知不足,也可能存在对电子病历模板的依赖。
韩杰医生仅仅是一个初级的经验有限的年轻医师,在患儿已经收入院并且交班以后,他的上级医师应该担负更全面的责任,而可见报道中似乎全部主要责罚都由韩杰承担了。
另外,尤其是在韩杰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医院也已经赔偿了146万余元情况下,再用刑罚去追究,引用的根据是他“接诊病人时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罪”,这个实在太牵强了一点,不仅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更会让医护们人人自危。可以说他接诊病人时违反了诊疗技术规范,也可以说他忽视了全面规范的体格检查,造成了严重后果,其因此承担了医疗行政处罚(被警告,并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加上赔偿等等)。但是延用“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而判决为犯罪,证据和理由都不足而牵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可以延用刑法进行法律审判、惩罚,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应该是有严格限定的。
中部地区某大型综合医院小儿外科主任:
临床上每年都会有几个孩子,来院就诊之初,被诊断为肠梗阻,小儿外科会诊后发现是嵌顿疝。一些医院也发生过漏诊或误诊。我每次去基层医院讲课,都会给儿科医生强调,遇到肠梗阻,一定要检查阴囊、腹股沟。但真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儿科医生接触的胃肠炎较多,很多医院的儿科主任都可能考虑不到。
肠梗阻是一种临床表现,大体分为机械性和麻痹性两大类,其中肠套叠、嵌顿疝会导致机械性肠梗阻;而儿科更常见的是呕吐、腹泻、感染等导致的麻痹性肠梗阻。
对日常主要看感冒发烧、咳嗽、腹泻的儿内科医生来说,因为外科问题见得少,对急腹症的经验、警惕性有限,第一反应往往是麻痹性肠梗阻,这本身并不违反诊疗常规。
而且,儿童嵌顿疝的隐蔽性很强,症状差异很大。有些患儿的腹股沟和阴囊会明显鼓出,有的只是腹股沟略微隆起,甚至肉眼无法察觉。孩子哭闹时腹腔压力高,可能会有包块顶出来,安静时可能自动复位。
若嵌顿疝气较小,查体难以触及,也常因呕吐、腹泻等掩盖症状,尤其在冬天,孩子不洗澡、穿得多、局部气味大,家长和医生都可能忽略腹股沟、阴囊处的异常。
多数情况下,嵌顿疝较少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真正导致死亡的是长期梗阻引发的严重脱水、电解质紊乱及感染性休克。及时补液、纠正电解质紊乱后,孩子大多能抢救成功。
我提醒大家,不要简单把“病历文字”等同于“主观明知”。目前很多医院的电子病历大多是模板化的,当医生输入“肠梗阻”诊断时,系统会自动生成“鉴别诊断:需排除肠套叠、嵌顿疝”之类的套话,这更多是格式要求,并不代表医生实际的诊疗思维,不能说明他主观上已经充分意识到嵌顿疝风险或进行了针对性思考。
接诊时间是凌晨3点这一点也不容忽视,在基层儿科夜班,一个医生往往要管一摊子事,很难在疲劳状态下对每一个模板化表述都进行深度核查。如果仅凭病历上的模板文字就认定他“明知而不查”,相当于把系统的“套路”等同于医生的“主观故意”,这对临床医生是不公平的。但是目前法院评判案情就是依据病历。
在我看来,韩杰案发时从业经验极少、起点较低,作为低年资医生,他在面对复杂儿科急症时缺乏足够临床经验,难以独立承担小儿外科级别的鉴别诊断责任,他不是主观不想做好,而是能力、经验确实不够。
基层医院分科往往没有那么细,很多儿科属于薄弱科室,三级查房制度是“虚”的,上级医生可能同样缺乏小儿外科经验。把年轻医生推到急诊一线,却没有24小时小儿外科会诊、即时超声检查等配套支持,本质上是让个人承担了系统缺失的风险。
晨间查房时,上级医生提出要排查嵌顿疝,却没有真正落实,这是典型的“连环失守”:如果上级医生查房时看到了病历里的“警惕”字样,却没有进一步落实查体或会诊,说明查房制度流于形式,这不是某一个医生的个人责任,而是医院诊疗流程的漏洞。
我还是要强调应该区分“能力局限”与“主观恶意”。涉事医生没有玩忽职守、脱岗,没有用错药,本质上就是能力不足。现在让他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觉得是很悲哀的事情,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伤透医护的心。
华东地区某三甲医院一位儿科主任医师:
根据二审判决书,当事医生在凌晨接诊时,已经诊断出患儿有肠梗阻,并在病历中注明,密切关注患儿病情变化,高度警惕肠套叠、嵌顿疝等。这种情况下,几个小时内都未进一步完善检查,这是非常低级的医疗失误。
这并不算疑难杂症,如果是对于入职我院的儿科医生来说,不可能注意不到风险。客观来说,只要接诊医生或上级医师在诊疗环节中做对其中一步,这起悲剧本可以避免。
但当事医生直到2023年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单位又是一家小型民营医院,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当事医生意识到严重性,却故意放任不管的可能性不大。更可能还是由于水平较低,经验不足导致。
儿童的症状表现不如成人典型,儿童表述症状也没有成人清楚,即便病历中写明“高度警惕”,也可能只是常规鉴别诊断的程式化表述,并不代表医生真正意识到了风险的紧迫性。
以他实际的经验和水平,以及所在团队的综合水平,是否能预见到相关风险?他可能是一位水平不合格的医生,对于基础的诊疗规范、指南共识都掌握不全,但这是否构成法律意义的严重不负责,整个过程又是否完全是他的责任?这可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来判断。
来源:医学界
校对:蔡 菜
运营: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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