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请移步:《【学术前沿】章永乐:特朗普的“新门罗主义”是半球式,全球式,还是薛定谔式?(上)》
而共和党中的温和保留派人士并不主张取消盟约第10条,只是要求对其作出限制,如前总统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认为可以将第10条的义务限制在10年之内,之后由总统和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是否延续。
共和党中以波拉(William Borah)为代表的另一派则完全反对加入国联。在1917年1月威尔逊发表“没有胜利者的和平”演讲后,波拉即在国会提出议案,重申华盛顿、杰斐逊与门罗的外交政策。在1919年的争论中,波拉认为国联盟约第10条会使得美国陷入欧洲事务中无法自拔,而外国也可以借此来控制美国。他尤其强调,由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在国联之中都有席位,因而会是英国而非美国主导国联的决策。于是,欧洲列强又可以通过国联这个机构,对美国与美洲事务指手画脚,但这就违反了排斥欧洲干涉的“门罗主义”传统。波拉希望美国能够在外交关系中保留单边决定权,而非被欧洲的外交家所牵制。
1920年8月19日,威尔逊将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请到白宫召开听证会,试图说服参议员们接受他的主张。威尔逊对第10条的解释是,国联行政院一致通过的投票结果只是一种建议,美国对其要负担的义务是道义而不是法律上的,美国国会有绝对的自由对要求采取行动的所有情况作出自己的解释。但批评者认为一旦加入国联,第10条必然为美国带来法律上的义务。威尔逊也回避了大英帝国在国联中拥有6票所带来的影响问题。
按照威尔逊的解释,美国可以说是“既在此世,又不在此世”,它向全世界倡导一系列普遍原则,但美国自己却可以无需为这些原则承担责任,而且随时可以退回到一个自己完全可以控制的避风港。对于反对派而言,这听起来太美好,不像是真实的。这次听证会进一步扩大而非缩小了双方的分歧。在无法说服参议员的情况下,威尔逊决定诉诸舆论,在全国展开了巡回演讲。但威尔逊在旅行过程中中风,最终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这种身体状况严重影响了接下来白宫与参议院的沟通。
而洛奇仍在继续努力把温和保留派争取到自己一边,在9月5日向参议员外交委员会提出了新的四项保留提案。第一项是美国可以无条件退出国联;第二项是除非美国国会批准,美国不承担第十条以及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第三项是国联不得干预美国国内事务,而美国有权自行决定何种事务是国内事务;第四项涉及对“门罗主义”的解释:“经美国判断,涉及或与其长期确立的政策,如一般所知的门罗主义有关的问题,美国不接受国联大会或是行政院根据该和约提出的质询和仲裁;门罗主义只能由美国解释,而且在该国际联盟的判断权限之外,并完全不受对德和约规定的影响。”
威尔逊在11月3日收到的洛奇即将提交参议院的议案,基本与9月5日版本一致。威尔逊激烈批评第十条的保留挖掉了盟约的核心部分,会使美国在联盟成员国之前颜面尽失,拒绝作出任何让步。
在白宫与参议院围绕国联盟约拉锯的时候,新一届的总统竞选也拉开了大幕。威尔逊希望能有第三个任期,但未获提名。民主党候选人考克斯(James
M.
Cox)忠于威尔逊的国际路线,在竞选中大力捍卫国联盟约第10条,认为它包含着“门罗主义”的精神,是将美国在中南美洲所取得的成就扩大到整个世界,并宣布他当选之后会将批准《凡尔赛和约》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
共和党候选人哈定(Warren G.
Harding)采取的宣传战略是将考克斯与威尔逊绑定在一起进行攻击。而威尔逊也不断将正在到来的总统大选称为美国人民对于两条国际战略路线的“庄重的全民公投”(solemn
referendum)。但事实证明,威尔逊已经是民主党的“票房毒药”——在1920年11月2日的大选中,哈定获得的选民票比例比民主党候选人考克斯多出了26.2个百分点;共和党人在参议院补选中也获得大胜,控制了参议院绝对多数。从1921年开始,共和党连续执政到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
考克斯和罗斯福竞选海报,1920年。米白色海报顶部印有文字:“他们的当选意味着和平、进步与繁荣”。
共和党政府抛弃了威尔逊主张的国际联盟,但美国现在已经是许多欧洲与亚洲国家的债权国,拥有大量海外投资,其全球利益并不允许美国政治精英放弃对美洲之外国际事务的参与。因而,即便从威尔逊后退,也不可能退回到19世纪。我们可以从美国参议院对美国参加的国际事务的态度,来看这一时期美国政治精英们所采取的外交策略。1921年,美国召集召开华盛顿会议,英、日、法、美四国次年签订《关于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简称《四国条约》),终结了英日同盟。共和党人主导的美国参议院要求增加一个宣布本条约不包含任何涉及武力使用、结盟和共同防御义务的修正案,在该要求实现之后,才批准了条约。而同一个会议达成的《美英法意日五国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简称《五国条约》)以及《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简称《九国公约》)),通过美国参议院批准就相当容易,很大程度上因为这两个条约并没有给美国带来刚性的义务约束。在目睹威尔逊的失败之后,哈定政府以非常谨慎的态度参与美洲之外的国际事务,一方面努力实现美国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避免加入国际联盟或任何双边同盟关系。这可以说是在“门罗主义”和“威尔逊主义”之间的一个折中。
1928年美国国务卿凯洛格(Frank B. Kellogg)推动了《凯洛格—白里安公约》(Kellogg-Briand Pact,又称《巴黎非战公约》)的签署。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自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拒斥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美国参议院几乎全票通过了这一条约。原因也是类似的,这是一项让美国可进可退的条约,平时美国可以发挥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力,一旦真正发生战争,美国却可以保持中立,无需承担维护世界和平的义务。
虽然美国不是国联的正式成员国,但并没有缺席国联事务。哈定政府和柯立芝政府向国联召集的会议派出“非官方观察员”,这些“观察员”会在与美国利益相关的国联讨论中发挥作用,捍卫美国利益。考虑到不少美洲国家是国联的成员国,美国还可以通过操纵它们来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尽管美国不是国联的成员国,但却并没有缺席国联事务,同时也避免了为国联的任何决定承担责任。同时,美国是许多欧洲国家的债权国,美元的力量使得美国能够影响许多国际事务,但无需承担刚性的政治和军事义务。哈定政府还有意加入与国联密切关联的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白宫在1923年拟定了若干保留,不接受只有国联会员国才能参与选举法官的规定,不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任择条款——即,当美国与其他国家发生争端时,可以不必将争端提交给法院。这实际上已经使国际常设法院对美国没有实质强制力可言。但即便如此,参议员们仍然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担心美国通过国际常设法院这个“后门”溜进国际联盟。参议院激烈辩论,形成了进一步的保留意见。但美国要求过分的特权,侵犯了国联的权威,引起了其他列强的不满。国联行政院提议进一步协商,白宫则视之为畏途,表示了拒绝。
在二战爆发之前,美国对美洲之外国际事务的参与,基本保持着这样一种小心翼翼的姿态,既希望通过参与国际事务进一步扩大美国利益,但又害怕承担刚性的国际义务,陷入到其从19世纪以来一直视为泥淖的欧洲事务中去。因此,其政策思维的基点,仍然是对两个半球的划分。“门罗主义”塑造的空间思维传统在美国国内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必须等到1941年底日军袭击珍珠港之后,才敢于打破中立状态,带领美国加入世界反法西斯同盟。而这距离标志着威尔逊路线大溃败的1921年政党轮替,已经过去了二十年。
3、卡尔·施米特的回应:
“大空间理论”作为德国的“门罗主义”
尽管美国未能加入国联,但国联盟约第21条却包含了对“门罗主义”的让步。而这就开辟了一个先例,即强国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划定势力范围,使之免于国际联盟的管辖。美国开了这个口子,就有其他列强像《阿Q正传》里的阿Q一样,宣称“和尚动得,我动不得?”
德国与日本即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两个例子。两国的政治与法律精英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从美国的“门罗主义”传统中寻找更为普遍的原则,并将其与国联的普遍管辖权对立起来。
我们先从德国开始。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沉重打击了新生的魏玛共和国,但由于列强之间的分歧,这种打击又没有达到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时罗马对迦太基之惩罚的严厉程度,保留了德国东山再起的潜能。德国主流政治精英对巴黎和会产生了极大的屈辱感乃至复仇心理。而战后国际体系的紊乱,也为德国提供了重新崛起的机会。这是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在两次大战之间的理论活动的基本历史背景。他首先致力于批判美国的普世帝国主义以及威尔逊提倡的国际联盟,继而提出以“大空间”(Großraum,日本国际法学家将其翻译为“广域”)为基础的新国际法设想。
学生时代的卡尔·施密特(1912年)
施米特对美国与国联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以19世纪的欧洲国际体系与国际公法作为参照。在19世纪,尽管有美国的“门罗主义”制约欧洲列强,毫无疑问的是,就全球范围而言,欧洲处于最为强势的地位,而一战后的欧洲失去了这种地位。但更重要的是,19世纪的欧洲国际公法现实地致力于限制战争,而非消灭战争,尤其是,它并不将敌人视为道德上低下的罪人,凡是遵循战争程序的交战方,都被视为正当的敌人。一战结束后,协约国将德皇威廉二世列为战犯并要求审判,尽管审判最终没有发生,这一要求本身,就已经背离了19世纪经典国际法。威尔逊试图以集体安全机制消灭战争而非限制战争,进一步强化了将敌人视为“罪人”的观念和实践。而这给德国精英带来一种沉重的压迫感。
早在1926年——德国获准加入国际联盟的一年,施米特即撰文《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提醒德国舆论界,国联在某个西方大国(在此应该指美国)之前是谦卑的,小心翼翼的;但在弱势的、被解除武装的国家(在此指向德国)之前则摆出一副严格执法的庄严面孔。国联在没有明确的原则和既定的规范的情况下以法律的名义裁决最可怕的冲突,带来的巨大风险是,它可能会激发巨大的国际政治对立。
1928年,施米特在《国际联盟与欧洲》中批评国联既不是一个真正的欧洲组织,也不是真正的普世性联盟。
1936年,施米特又撰文《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批判一个国联成员国(意大利)吞并另一个成员国(埃塞俄比亚)的乱象。两篇评论强调国联的根本问题在于,它徒具普世表象,但其成员却缺乏最基本的同质性,尤其是列强对于彼此之间的政治空间边界,缺乏基本的认同。没有清晰的政治空间划分方案,即便有各种纸面上的国际法规则,也不可能解决那些涉及列强的政治冲突。
美国并没有加入国联,但这不影响施米特从国联的运作中看到美国巨大的影响力。在施米特看来,美国在国联体制中,一直在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扮演着一个仲裁者的角色。
美国何以确立这种地位?1919年威尔逊在巴黎和会上争取到的美国加入国联的前提条件,是国联将对“门罗主义”的承认写入了其章程第21条,而这意味着国联对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非美洲国家与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放弃了实质的管辖权。西半球仍然是美国专属的势力范围。同时,由于一系列美洲国家是国联的成员国,并非国联成员国的美国,却可以从实质上对这些国家的外交政策进行操纵。由此,美国与国联的关系,成为一种神奇的“缺席”与“出席”的混合。在国联时代的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中,都有美国公民的参与,但他们往往不是美国政府的官方代表。
美国人所习惯的在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分离,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经济力量影响国联的诸多事务,但又不需要在政治上承担责任。
美国力推的国际法改革,其核心是建立某种集体安全机制消灭战争,而非限制战争。如前所述,1928-1929年美国推动了《巴黎非战公约》的签署,要求各国放弃将战争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在作于1932年的《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中,施米特提出,《巴黎非战公约》的要害就在于美国这个非国联成员国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公约无法被并入国联的章程,而美国可以利用公约的模糊性(尤其是在“战争”定义上的模糊性),来决定何谓“战争”。美国善于利用一般的、尚无定义的概念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这就是“帝国主义”的表现。
毫无疑问,在施米特看来,魏玛民国是美式“帝国主义”的受害者。
但如何革新一战后被“帝国主义”浸染的国际法呢?1939年5月,正在德国致力于吞并捷克斯洛伐克之时,施米特在《德国法学研究院院刊》上发表《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一文,批判美国背离了其19世纪的“门罗主义”,转向普世帝国主义。在此文中,施米特将“门罗主义”与其“大空间”理论关联起来,认为“只要一个具体限定的、不容许外来势力干涉的大空间的思想得到坚持,门罗主义便始终是真实的、未掺假的”。“门罗主义”的对立面,就是“包括全球和人类的普世主义的世界原则,后者从本质上便会造成一切人对一切事务的干涉”。施米特举出的例子是,1931年德国人非常期待的德国-奥地利关税同盟,就是被常设国际法院中的一个古巴法官搅黄的——实际上,正是关税同盟的失败,给魏玛民国带来了一场政治危机,从而促成了纳粹党的上台。但更重要的是,普世主义为域外大国的干涉,提供了借口和机会。在此,施米特再次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美国。
1939年3月15日——捷克斯洛伐克不复存在之日。施米特发表《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时,正值德国吞并捷克斯洛伐克。这张1939年3月德军开进布拉格的照片,是施米特“大空间”理论在现实地缘政治中的残酷实践,展现了其理论背后的武力底色。
美国从“真正意义上的门罗主义”转向普世帝国主义的重要转折点,在施米特看来,就是西奥多·罗斯福。老罗斯福滥用“门罗主义”,推行自由资本主义的美元外交,但源初的“门罗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原则和方法毫无关系。在批判罗斯福的基础之上,施米特进而严厉批判威尔逊:“当威尔逊总统在1917年1月22日庄严宣布门罗主义必将成为世界主义的时候,作伪之工已达到登峰造极。他对世界主义的理解,并不是将真正的门罗主义所包含的不干涉这一的地区思想转用于其他地区,而是相反,将自由民主的原则无地区差别和无界线限制地推延到整个地球和全人类。”由此,美国就可以大规模干涉与它无关的区域事务。真正的门罗主义拥有空间边界意识,但“威尔逊主义”没有。二者之间的对立,是“一种明确的、建立在外空间国家不干涉原则之上的空间秩序和一种将整个地球变成进行干涉的战场、阻碍有活力的民族每一种自然增长的普世主义意识形态的对立。”
在此文中,施米特同时还剖析了美国对日本推行自身版本的“门罗主义”的反应。他提出,1905年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鼓励日本外交代表金子坚太郎将“门罗主义”转用于亚洲,其出发点在于“从经济上为美国资本开放东亚”,这种“东亚门罗主义”的用意,在于将中国变成英国与美国的殖民地。
而当日本试图模仿美国在美洲的“门罗主义”实践的时候,各路理论家就披挂上阵,要么论证当初的“门罗主义”实践已经过时,要么论证日本没有资格按照美国当初的“门罗主义”先例来行事——日本“和尚动得,我动不得”的心态,迎来的是美国的一巴掌:“你也配姓赵?”而施米特则对美国的反应持批判态度。这就表明,在1939年,他将日本的“亚洲门罗主义”视为一种值得同情和支持的主张。
在同一时期发表的《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中,施米特进一步将德国式的“门罗主义”与其“大空间”理论关联起来。此文标题中的“帝国”,对应的是德文“Reich”这一概念,但中译本将其翻译成“帝国”,很容易与施米特自己想要努力拉开距离的具有普世主义色彩的Imperium概念相混淆——在施米特看来,英美现在就是这种普世的、无空间的支配方式的代表。在这篇论文中,施米特提出,Reich是“领导性的和承载性的大国,后者之政治理念辐射着一个确定的大空间,并为了此一大空间而从根本上排除空间外大国的干涉”。
“大空间”内可能存在另外一些民族和国家,它们并不是Reich的一部分,正如美国并没有宣布阿根廷或巴西是自己的一部分。Reich也不仅仅是一个面积更大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以来的领土性国家,不是一架建立于特定地域之上的机械的统治机器,而是“本质上有民族的规定性”,具有有机体的特征。在1939年的语境中,施米特所说的Reich当然指向一个比当时的德国更大的“大德意志”。至于这个Reich在其主导的“大空间”中应当主张何种具体的政治理念,施米特存而不论,而这也在后来招致了纳粹党的经济顾问维纳·戴兹(Werner
Daitz)的批评。 但施米特明确强调的是,Reich将按照“门罗主义”的先例,排除域外势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大空间”在全球秩序中的独立性。
如果说近代经典的国际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空间单位,施米特展望的新国际法,是以“大空间”作为更重要的空间单位。空间单位的扩大跟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飞机、无线电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国家的空间界定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需要更大的空间单位,才能够发展有意义的合作。以“大空间”为支点的国际法越出了经典的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法,但也拒绝了超国家的普世主义的国际法——后者在施米特看来从本质上是帝国主义。以Reich为支点的国际法使得民族有机体能够真正地以自己的理念和原则,掌握国家机器。既然地球是如此之大,存在诸多有活力的民族,在施米特的视野中,一个理想的地球秩序,应该是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大空间”,每个“大空间”里都有一个由主导性民族创建的Reich,并奉行该主导性民族的世界观理念和原则。
《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Völkerrechtliche Großraumordnung)
在20世纪30年代的背景下,施米特这一理论服务的是德国的重新崛起。由于历史的原因,德意志人散居在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波兰等不同国家,无论是“Reich”还是“大空间”,指向的都是一个将中欧不同国家整合起来、并确立德国领导权的架构。因此,在一战之后德国重新崛起并对外扩张的过程之中,施米特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反对者。他甚至将1939年苏德两国瓜分波兰的《苏德边界和友好条约》视为互不干涉的“大空间”理论的例证。然而,希特勒并没有对施米特想象的“大空间”边界表示尊重,德国吞并波兰之后发动“巴巴罗萨行动”,进攻苏联,实际上越出了施米特所划定的“大空间”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施米特只是众多诉诸“门罗主义”的德国政治-文化精英之一。德国外交部长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Joachim
von
Ribbentrop)在1939年3月讨论瓜分波兰时,就引用了“门罗主义”的先例。而希特勒也在1939年4月28日的国会演讲中诉诸“门罗主义”,论证德国在欧洲的行动方式与美国在中南美做的事情是相似的,以回应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质疑。
一战之后,在德国领导之下建设一个更大的欧洲区域政治单位的思路也并非始于施米特,早在1925年,德国学者瓦尔特·福格尔(Walther
Vogel)就论证,德国恢复自身声望的方式就是超越原有的民族国家,领导建立一个具有联邦性质的新欧洲政治单位。
但施米特对于“门罗主义”与“大空间”的思考十分系统和深入。他的理论对德国当时的决策者的影响有限,但可以确定的是,其理论诞生不久,就在日本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影响。
4、日本:从“亚洲门罗主义”
到“大东亚共荣圈”
在甲午战争之前,日本既有“脱亚论”,也有“兴亚论”:福泽谕吉于1885年曾作蔑视中国、朝鲜等亚洲邻邦的《脱亚论》;1893年樽井藤吉出版《大东合邦论》,以“黄种人”为号召,鼓吹中国、朝鲜与日本三国“合邦”,可谓“兴亚论”的力作。日本也早已经接触和了解美国的“门罗主义”。1872年,日本外务省聘请曾任美国驻厦门领事的法裔美国人李仙得(Charles
Le
Gendre)为顾问,后者向日本执政精英传授了美国的“门罗主义”外交政策经验,鼓励日本以教化蛮邦的名义,在亚洲确立自己的势力范围。然而日本著述者在“门罗主义”与“兴亚论”之间直接的类比,应该出现于甲午战争之后。“兴亚论”代表人物之一头山满曾指出:“提出东洋是东洋人的东洋这一口号的人,霞山公是第一人。亚洲民族应团结一致抵制西洋诸国的暴慢并驱逐其侵略野心,首倡大亚洲主义的也是霞山公。公引例美国的门罗主义,提出实行亚洲门罗主义之义务,在于以日本与支那的双肩为基础的日中提携,其先见之明与达识雄图至今仍敬服不已。”
所谓“霞山公”,即日本贵族院议长近卫笃麿公爵,抗日战争时期的日本首相近卫文麿的父亲。1898年近卫笃麿任东亚同文会首任会长。1898年,近卫笃麿在《太阳》杂志第4卷第1号上发表了著名文章《同种人同盟——附研究中国问题之必要》,该文如同樽井藤吉一样,将黄白人种之间的冲突置于显著地位:“以我来看,东洋的前途难免成为人种竞争的舞台。即使通过外交政策可以解决一时事态,但那只是权宜之计,最后的命运仍是黄白两大人种的竞争,在此竞争中,中国人和日本人共同处于以白种人为仇敌的位置。”近卫主张“中国人民的存亡,与其他国家休戚相关,也关乎日本的命运”,这就是著名的“支那保全论”。 同年11月,在接见来访的中国流亡维新派领袖康有为时,近卫笃麿又阐述:“今天的东洋问题已不单纯是东洋问题,它已经成为世界问题。欧洲列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东洋竞争。东洋是东洋人的东洋。东洋人必须有独立解决东洋问题的权力。美洲的门罗主义也是这个意思。实际上,在东洋实现门罗主义的义务就落在了贵我两邦的肩上。”
不过,虽然近卫笃麿位高权重,日本政府的官方政策却不能说是真正的“保全论”。日本在甲午战争后从中国获益甚多,引发欧洲列强不满,俄、德、法“三国干涉还辽”的情景仍然历历在目,清政府又极其虚弱,日本推行自己的“门罗主义”,难免有底气不足的问题。浮田和民1901年发表的《帝国主义与教育》就表达了这种情绪:“虽欲提倡亚洲乃亚洲人之亚洲的日本式门罗主义,但为其落后时代而颇感无奈。日本今日唯一得以倡导之帝国主义,只能是基于国际法,向欧美诸国充分伸张本国人民权利,同时扶植亚洲各国独立,为此而诱导促其改革而己。”
然而,到了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形势为之一变。1904年10月23日,曾在1898年担任首相的大隈重信在早稻田大学清韩协会发表题为“论东亚之和平”的演讲,称“东亚细亚者东亚细亚人之东亚细亚也……我日本与支那同种同文,实不可磨灭之事实。”
大隈同时认为在正在进行的日俄战争中,日本代表世界文明潮流,必将打败对抗世界文明潮流的俄国。大隈这一宣言从种族和文明的角度解释日俄战争,被东京各大报章视为“大隈主义”之表达。1905年,日本打败俄国,被西方列强承认为全球列强俱乐部“国际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一员。中国国内报章也纷纷将日俄战争解释为“黄种人战胜了白种人”,而日本在中国东北南部建立势力范围,也被日本的“门罗主义”论者解释为对中国的“保全”——即帮助了同属“黄种”的中国,防止满蒙沦丧于属于“白种”的俄国人之手。
日俄战争后,美国试图在日、俄两国之间协调,主持召开朴茨茅斯会议。日本外交代表金子坚太郎称,1905年7月8日,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与他探讨即将召开的朴茨茅斯会议的过程之中,提出日本可以推行“亚洲门罗主义”(Asiatic
Monroe
Doctrine),在从苏伊士运河到俄罗斯勘察加的广大地域(排除俄国领土和英法葡殖民地)中担任盟主角色,排除欧洲列强的干涉与侵略,如同美国在美洲所做的那样。
在日俄战争之后的语境下,罗斯福提出“亚洲门罗主义”,意在通过承认日本在朝鲜和中国东北的特权,换取日本同意在其新势力范围对美国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并且同意美国限制日本对美移民。
西奥多·罗斯福这一谈话不仅进一步激励了日本政府对于朝鲜和中国的侵略,同时也为各方反过来限制美国的干预提供了一个口实。比如说,在1932年,日本公法学家松原一雄就曾引用这一谈话来反对美国对日本侵华的干预,
在1939年,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又引用这一谈话,对日本的“门罗主义”表示支持。 日本政府在区域霸权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1905年《朴茨茅斯条约》谈判现场。从左至右:俄国方面(桌子远端)科罗斯托维茨、纳博科夫、维特、罗森、普朗孔;日本方面(桌子近端)足立、落合、小村、高平、佐藤。这张会议桌现藏于日本爱知县犬山市明治村博物馆。
一战爆发后, 日本打出“维护东亚和平”的旗号对德宣战,随后利用欧洲列强无暇东顾的时机,大隈重信内阁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条”,试图将中国全境变为其势力范围。日本在华的势力扩张引起了美国的不满。1917年,美日展开谈判。日本特命全权大使石井菊次郎在于美国国务卿蓝辛(Robert
Lansing)会谈期间,发表公开演讲称:“类似于‘门罗主义’的观念, 不仅在西半球, 在东洋也存在。”
在日美双方谈判过程中,石井诉诸美国宣称在墨西哥拥有“卓越利益”(paramount
interest)的先例,认为日本也可以在中国拥有同样的利益,而蓝辛对此提出反对。1917年11月2日双方签订的《蓝辛—石井协定》,称:“合众国及日本国政府均承认凡领土相接近之国家间有特殊之关系(territorial
propinquity creates special relations ),故合众国承认日本国于中国有特殊之利益(special
interests),而于日本所属接壤地方,尤为其然。”
相应地,日本承认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原则,承认美国在华享有“机会均等”的权利。该秘密协定还包含有将德国在我国山东省的特权转交给日本的条款。
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日本代表成功地迫使威尔逊作出让步,将德国在山东的利权转交日本。而对门罗主义作出让步的国联盟约第21条,也被日本代表团视为对日本特殊的区域利益的承认。
在1920年初国联成立之后,日本也获得了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但《凡尔赛和约》在美国国会表决遇到障碍。在1919年11月美国参议院就山东问题的处置提出异议的时候,《读卖新闻》发表了言辞激烈的评论,指责美国不尊重其他国家的自由,一方面坚持自家的门罗主义,另一方面,在山东问题上,不尊重日本的门罗主义。
然而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订的《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对山东问题进行了重新处理,日本被迫吐出多项军事与政治利益,美国也成功地将“门户开放”写入这一条约。列强对中国加强共同支配,抑制了日本对中国的“特殊利益”追求。与此同时,《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中“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的条款,也被日方理解为各国对其在华特殊权利,尤其是在满蒙地区的特殊权利的承认。
按照美国建构华盛顿体系的源初设想,美国应当与列强在对华政策上共同协商。美国驻华大使马慕瑞(John
MacMurray)坚持这一“大国协调”的原则。然而,美国国务院面对中国的国民革命运动,采取了更为实用和灵活的态度,并没有与其他列强联合干预,而是与国民革命军进行了接触,先于其他列强解决北伐军攻克南京后爆发的外交纠纷。美国也成为第一个正式承认南京国民政府的西方国家。如果说华盛顿体系的初衷在于建立起美国领导的对华“大国协调”,美国接下来的对华政策,恰恰没有与其他列强保持同步,尤其没有和日本进行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日本带来了不安全感。
在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列强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并加强与自身殖民地的经济整合。缺乏战略纵深和海外殖民地的日本受到经济危机的沉重打击,日本精英对于殖民地的渴求也与日俱增。石井菊次郎于1930年发表《外交余录》,重新大肆宣传“亚洲门罗主义”,称日本在中国的特殊利益是永久的现实,无需其他国家承认。如果中国内部发生重大变乱,欧洲人和美国人可以随时打包走人,但是日本与中国相邻,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日本需要采取措施,平息中国内部的变乱。 正是在此背景下,日本在中国东北发动“九·一八事变”,随后建立伪“满洲国”。
在日军1932年1月3日占领锦州之后,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于1月7日照会中日两国政府,称凡违反条约(指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署的《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与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而订立之条约与协定,及由此而造成之事实上之局面,损害美国条约上之权利,包括中国之主权独立或领土与行政完整以及开放门户政策者,美国政府皆不能承认。这就是所谓史汀生“不承认主义”。1932年1月21日,国联行政院在中国的要求之下,成立了以英国人李顿侯爵(Rufus
Daniel Isaacs, 1st Marquess of
Reading)为团长的调查团,并于9月4日完成调查报告书,10月2日公开发表。报告书认为中国对东北享有主权(sovereignty),“九·一八”事变是日本侵华行为,“伪满洲国”没有正当性,但同时承认日本在中国东北有“特殊利益”。而针对国联派出的李顿调查团和美国的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日方都以“维持亚洲的和平”为名,强调有权排除他国的支配。
1933年3月27日,日本悍然退出国联,李顿调查团报告书成为一纸空文。针对国际联盟对中国的援助,1934
年,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长天羽英二发表声明,称日本须“全力履行在东亚的特殊责任”, 坚决反对“外国以技术或金融援助共管中国或瓜分中国的政治意图”。
这些修辞在多方面模仿了美国的“门罗主义”表述,将中国视为日本的专属势力范围。英美等国指责日本违反国际法,破坏了“门户开放”原则。遭到孤立的日本致力于单方面设计区域秩序。1938年前后,日本陆军省军务局军事科中佐岩畔豪雄与参谋本部第二部第二科少佐堀场一雄共同起草的“国防国策案”中提出了“东亚共荣圈”的概念。1940年8月1日,近卫文麿内阁发布“基本国策纲要”,提出建设“大东亚新秩序”,外相松田刚右进一步提出“大东亚共荣圈”的表述。日本政府鼓吹弘扬所谓“皇道”精神,宣传要将亚洲从西方殖民者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建立一个日本主导下的区域秩序。
大东亚会议的领导人和代表团。照片摄于东京国会议事堂前(1943年)。照片记录了东条英机与汪精卫、鲍斯(印度)、巴莫(缅甸)等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首脑在东京合影。这反映了日本试图建立的那个排他性的、日本主导下的区域政治实体。
从“亚洲门罗主义”到“大东亚共荣圈”,日本政治精英们不断完善以美国“门罗主义”为原型的政治话语,同时也试图改造既有的国际法规则,打造一套为“大东亚共荣圈”提供正当性的“大东亚国际法”。而卡尔·施米特的“大空间秩序理论”(日译为“广域秩序论”)为日本国际法学家的话语建构提供了灵感。考虑到施米特在1939年的国际法论述中表现出来的以日本的“亚洲门罗主义”为盟友的姿态,其理论对于日本国际法学家的吸引力可想而知。安井郁(东京大学教授)、松下正寿(立教大学教授)、田畑茂二郎(京都大学副教授)等日本学者细致考察了美国的“门罗主义”和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进而将其与日本自身的亚细亚主义结合起来。施米特对于普遍主义国际法学的犀利批评,以及对于介于全球秩序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区域性的“大空间”概念的开掘,恰恰可以满足日本建构“大东亚共荣圈”的实践需要。
同时,施米特着重强调“大空间”对于外部干涉的排斥以及“大空间”内部主导民族的作用,但对于“大空间”内部的制度构成讨论较少,为日本国际法学者提供了理论发展的空间。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展开对二战期间日本国际法学者著述的系统梳理。但值得强调的是,日本学者对施米特的推进主要是在“大空间”的内部关系上。如松下正寿写道:“共荣圈的内部构成原则并非是以往国际法中平等国家的形式集合,而是不平等国家的有机结合,因此,法律上应当有各个不同的阶层。其中位于最上层、担负维持共荣圈一切责任的国家,就是主导国。所以,我将主导国定义为:不仅要完全自主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履行义务,同时当共荣圈内的国家无法完全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履行义务时,要替其做出法律行为”。 这种内部秩序是不平等的,日本作为主导国具有支配地位,而其他国家按照所谓“有机体”的原则,依附于日本。
这也许可以让我们回想起美国国务卿奥尔尼(Richard
Olney)在1895年给英国的外交照会所散发的傲气:“如今,美国实际上己经统治着这块大陆,她的命令对于它所管辖范围之内的大陆臣民来说就是法律。”
当然,美国对拉丁美洲的支配方式,尽管也涉及到对领土的征服(如波多黎各)和对交通枢纽(如巴拿马运河)的军事控制,但与德、日侧重获取领土乃至直接殖民的支配方式还是存在差异。对于绝大多数拉美国家,美国从形式上承认其作为主权国家的资格,但通过更为抽象的方式进行支配:输出资本与商品,控制海关,影响金融与财政,等等。这使得美国的支配方式比德、日更接近于“非正式帝国”(informal
empire)的做法。但对于德日两国的“大空间”理论家而言,一旦将“门罗主义”理解为一个规定各“大空间”互不干涉的原则,每个“大空间”内部的支配关系就是其自主决定的事务。美国可以在美洲继续其偏好的支配方式,但德、日两国也可以在自己的区域中自行其是,相互之间井水不犯河水。
1919年的威尔逊对日本而言还并不构成一种抑制的力量。为了获得日本对国联计划的支持,威尔逊同意将德国在山东的利权转让给日本,在他倡导建立的国联之中,日本也最终取得了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威尔逊推动建立的战后国际秩序,却抑制了日本的继续扩张。日本最终与威尔逊式的秩序彻底决裂,以美国“门罗主义”为范本,并参考德国学者的相关论述,主张建立一个由自身主导、不受其他区域力量干涉的区域秩序。与德国类似,日本以反对全球帝国主义的名义,奔向了区域帝国主义。
威尔逊为了换取日本对国联的支持,在山东问题上作出了让步。这反映了“威尔逊秩序”早期对日本扩张的默许,是后来一切矛盾的伏笔。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展开论述美国对德日两国的“门罗主义”解释的回应,但可以探讨其中的一个插曲。在美国尚保持中立的1940年7月6日,罗斯福的新闻秘书斯提芬·厄尔利(Stephen Early)表态称美国政府认为每个大陆都可以适用自己的“门罗主义”。 这一姿势让德日扩张主义者倍感鼓舞。7月8日,美国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出来灭火,不点名批评称,世界上有些地方歪解“门罗主义”,但“门罗主义”只是一项集体防卫政策,并不意味着美国霸权,与这些地方实施的军事占领和完全的经济和政治控制更是两回事。
这一解释与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20世纪初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异,可以让我们感受到白宫因为美国的历史解释问题而承受的巨大压力。
5、余论
1919年,威尔逊参与巴黎和会谈判,将美国的国际威望推向高峰。但这一“威尔逊时刻”也开启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门罗主义”与“威尔逊主义”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这一问题貌似可以导向国内威尔逊研究中常见的对于威尔逊执政时期美国的“孤立主义”与“国际主义”两种外交思想紧张关系的探讨。然而本文探讨“门罗主义”和“威尔逊主义”,并不仅仅着眼于美国外交政策,而是将二者视为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概念和符号,不同的政治主体出于不同的考虑,会对其进行新的理解和解释。不仅威尔逊及其国内政敌会辩论这一问题,美国在全球不同区域遭遇到的挑战者也会回应这一问题,从而使其成为一个关系到全球政治空间不同划分思路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威尔逊自己当然强调他自己的主义与“门罗主义”之间的连续性。他将“门罗主义”美化为一种尊重各个国家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的主义,将国际联盟的方案,论证为扩大“门罗主义”适用范围的努力。而通过对历史过程的梳理,我们还可以看到,威尔逊的全球解决方案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在美国一百年多来经营美洲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的,美洲在美国国际战略的演变中,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在“门罗主义”的实践过程中,美国排斥旧大陆的一系列政治原则,坚持自己的政治原则;美国试图在美洲建立某种集体安全机制,并在其中保持一种仲裁者的地位。而威尔逊试图将美国经营美洲经验推广到全球,在全球建立起某种集体安全机制,使美国处于仲裁者的超然地位,既享受霸权地位,推行美国所奉行的理念,也不会陷入到旧大陆的传统权力斗争泥淖中去。
然而,威尔逊的国内批评者并不将“门罗主义”与“威尔逊主义”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连续的过渡,而是强调二者之间的对立。尽管威尔逊倡导的国联盟约中为美国继续主导西半球留出了空间,其政敌仍然担心,威尔逊倡导的国联带来的不是美国控制国联,而是欧洲列强先控制国联,再通过国联控制美国,这就违反了将近百年的“门罗主义”精神。威尔逊的政敌们从根本上仍将欧洲视为一个令人恐惧的泥淖,美国的利益需要扩张,但美国不能承担过于沉重的国际责任。而威尔逊无法清晰和令人信服地向他的国内政敌描述,美国究竟要承担多重的国际责任,这种责任究竟与美国的所得是否成正比。他对政敌毫不妥协的态度,最终使得国联方案在参议院折戟沉沙。
与此同时,国际联盟盟约为“门罗主义”留下的口子,在战后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一战之后,德日两国受到美国的压制,不约而同地诉诸一种话语策略:将“门罗主义”的历史经验普遍化,用以对抗威尔逊式的普世主义。这意味着,美国在国联体系下所享有的“门罗主义”特权,其他强国也可以正当地享有。20世纪30年代,卡尔·施米特在德国发展了其“大空间”理论,服务于德国在中东欧的经营。日本很早就接触和学习了美国的“门罗主义”,将之与其国内的“亚细亚主义”思潮结合起来,以证成自身在东亚的扩张。而在二战期间,日本的国际法学家更是从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获得启发,致力于为“大东亚共荣圈”建构一种国际法理论。一旦“门罗主义”不再是美国的特权,而是列强均可采用的区域秩序组织原则,美国致力于建构的普遍主义国际法必将消亡,国际法将分解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诸多“大空间”内部的国际法,第二层是这些“大空间”之间的交往法则。随着德日两国在二战中战败,这一转变没有出现。
而这不仅仅是一段用以满足好古兴趣的陈年往事。“威尔逊时刻”带来种种围绕“门罗主义”展开的争论,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地理解区域霸权和全球霸权之间的张力。全球霸权总是倾向于强调全球空间的同质性,强调自身代表了某些普遍适用于人类的原则和理念。而区域霸权面对全球霸权建立普遍同质秩序的压力,会更倾向于强调世界的多元空间性(pluralistic
spatiality),将全球霸权的主张者视为来自另一个空间的越界者,将其普遍性诉求视为特殊利益的话语包装。“威尔逊时刻”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区域霸权尝试建立全球霸权的生动案例——威尔逊提出了针对全球的普遍主义主张,然而他的国内政敌并没有走出将世界划分为两个半球的空间思维,慎于在美国能够掌握的舒适区域之外承担刚性的国际义务。而其他区域霸权也可以通过强调美国所经历的多元空间性思维与普遍同质性思维之间的对立,让美国自己反对自己,从而消解威尔逊主义诉求的普遍性,捍卫自身在本区域的特权。
自巴黎和会以来,世界已经历了一个百年,但国际秩序中不同思维模式与话语模式的起伏,在很多方面仍然像是旧日故事的重演。门罗和威尔逊并没有远去,他们仍然生活在当代世界的冲突与斗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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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三联学术通讯,2026年1月5日,注释从略
排版:李文暄
审校:戴雯静、宫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