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农村煤改气煤改电运行补助政策延长3年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6年1月3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四部门联合发文)

通知全文(根据官方信息整理)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农村煤改气、煤改电持续稳定运行,群众温暖过冬,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运行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执行2021年《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的通知》(冀代煤办[2021]33号)补助政策基础上,9年到期后,将运行补助再延长3年,标准按退坡至25%执行。

二、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 气代煤用户:

- 第1-3年:0.8元/立方米,每年最高补助1200立方米

- 第4-6年:0.4元/立方米,每年最高补助1200立方米

- 第7-12年:0.2元/立方米,每年最高补助1200立方米

2. 电代煤用户:

- 第1-3年:0.12元/千瓦时,每年最高补助10000度

- 第4-6年:0.06元/千瓦时,每年最高补助10000度

- 第7-12年:0.03元/千瓦时,每年最高补助10000度

三、其余事项按原通知要求执行,补贴发放方式为采暖季结束后根据实际用气量(用电量)结算,直接发放到用户账户。

​特此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