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在河南方城学校火灾事件中,为什么班主任的量刑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从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对判决结果也是一声叹息。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她是“直接负责人”。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她的工作范围应该是宿舍区的秩序、卫生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像她这样的一线或基层工作人员,即使想消除安全隐患,却也是无能为力。你不能苛求像她这样的下级为对上级“据理力争”得到想要的硬件条件。更何况在一些学校,普通教师就是想见校长一面都难,更会担心自己人微言轻,惹得领导不快。据我的观察,在学校里,是没有人愿意担任宿管老师的,除非领导指派而被指派的无法推却。
从我内心来讲,是非常同情这位班主任的,主要责任应当在校方的安全管理人员。若想翻案,她需要做到:要求出具学校与她签署的《责任书》,从中找到利于自己的“职责范围”,或是《责任书》中没有明确她的安全职责。
那么作为基层(不光是学校)工作人员,如何避免她这样的悲剧呢?对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能够自己动动手解决的绝不要拖延;需要集体或领导解决的,要以文字形式出具一式两份报告,请负责人签署“已收悉”,自己保留一份。如果领导面露不悦,应当说出来: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单位、也是对领导个人负责。
9年前我调到一所学校,了解到其中的一幢教学楼建于1992年,已老化严重。开学前我出具了弃用这座楼的报告,并提出教室调剂的方案。领导开始还跟我开着玩笑,当我请他签字时,他也面色凝重起来,当即与我一起到现场察看,并拍板同意我的意见。开学后不久的一次下课时间,那座楼(已经被围栏隔离了)的数百块外贴瓷砖连同两厘米厚的水泥突然剥落,响声惊动了全校。领导后来多次在不同场合说:要给XX记一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