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
1月7日,在柬埔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中国公安部派出工作组,成功将重大跨境赌诈犯罪集团头目陈志(中国籍)从柬埔寨金边押解回国。根据央视1月8日最新报道,陈志犯罪集团涉嫌开设赌场、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多项犯罪。
2025年10月,美国司法部宣布对柬埔寨太子集团及其董事长陈志提起刑事指控,并没收约127,271枚比特币,价值高达150亿美元,刷新美国司法史上单次资产没收纪录。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总部跨境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北京段和段北京办公室副主任丁杰律师和其团队,对太子集团案的情况进行了梳理,陆续发布《太子集团案中国受害人的跨境维权探讨》系列文章,探讨太子集团案追偿的实际操作措施。
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丁杰律师团队系列文章之三《陈志引渡回国后的法律程序分析》,供关注跨境追索的读者参考。
要点
1、在陈志案件中,侦察重点可能包括对陈志的讯问、对太子集团相关账户的搜查,以及对涉嫌洗钱链条(如比特币转移)的追查。
2、按照常规刑事诉讼没收程序,法院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并明确裁定追缴陈志违法所得。中国主管机关将依生效判决,根据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关多边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向资产所在地提出返还请求。
3、由于海外资产追缴受多项因素制约,特别是在本案中主要资产所在国与我国司法协作有限的背景下,相关受害人员可考虑依据主要资产所在地的国内法律,直接在该国提起相应诉讼(如民事追偿程序)以主张法律权利。
正文
柬埔寨太子集团创始人及董事长陈志,近期在美国联邦法院因涉嫌电信诈骗和洗钱犯罪接受指控,美国司法部已申请没收其约12万枚比特币。2026年1月7日,柬埔寨与中国政府分别发布公告,宣布陈志被成功引渡回国。本次遣返行动代表着中国“天网行动”在跨境追逃追赃领域取得又一重要成果,与十几年前“江西李华波案”类似,此案的处置过程对跨境追讨追赃类案件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在江西李华波案件中,被告人李华波涉嫌贪污公款约人民币九千万元,并涉及洗钱等犯罪行为。李华波犯罪后外逃至新加坡,2011年被新加坡警方逮捕。2013年,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特别没收程序,并于2015年将被告人遣返。李华波回国后迅速进入司法审理程序,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国家通过特别没收程序成功追回境外资产约两千余万元人民币。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标李华波案,分析和预测陈志归案后在国内可能面临的法律程序及进展。
法律框架概述
我国海外追赃追逃主要通过天网行动、猎狐行动推进,依托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双边引渡条约(如本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及多边公约实现。
嫌疑人回国后,将依照国内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批准逮捕、直接受理侦查及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则进行审判。对于跨境犯罪涉及资产追缴问题,特别没收程序(详见《刑诉法》第280至283条)适用于嫌疑人逃逸或死亡时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在特别没收程序下,即使嫌疑人未到案,财产没收亦可同步进行。国际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1至59条明确要求国家间合作追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2至14条则为跨境洗钱调查提供支持。
预测可能发生的法律事件
1. 接收和羁押阶段
以李华波案为例:2015年5月遣返回国后,李华波被江西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迅速转为刑事逮捕程序。陈志于2026年1月7日到达中国,届时将直接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83条,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7天。在此期间,将实施初步讯问、进行身体检查,并依法通知其家属。此阶段将重点整理和审查引渡过程中移交的证据材料,包括柬埔寨方面调查资料及比特币交易记录。国际执法协作可依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共享相关初步证据。
2. 侦察阶段
参考李华波案,遣返后侦查工作主要围绕贪污事实及境外资产展开,补充相关证据历时近两年。在陈志案件中,侦察重点可能包括对陈志的讯问、对太子集团相关账户的搜查,以及对涉嫌洗钱链条(如比特币转移)的追查。如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可依法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鉴于涉及跨境犯罪元素,可通过与相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协助获取必要的跨境证据。
3. 审查起诉阶段
以李华波案为例,其于2015年被归案,至2017年正式提起公诉。在陈案中,侦查终结后,案件依法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9条)。检察机关将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陈志的意见,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若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可退回补充侦查,退侦最高不超过两次,每次期限为一个月。此外,依据证据情况,检察机关亦可以追加指控罪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3条规定,在该阶段可适用国际证据互助机制以促进司法协作。
4. 审判阶段
李华波案作为参考:李华波于2017年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全部财产。就陈案而言,如正式提起公诉,将移送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进行审理。一审通常在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涉密部分除外。如经相关事实和证据认定构成电信诈骗及洗钱行为,量刑可参照《刑法》相关条款:诈骗罪(第266条)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洗钱罪(第191条)最高刑为十年。判决后当事人有权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即为最终裁决。陈案具有类似特点,可能着重强调其在社会上的危害性,从而作出严厉判罚。若被告自首或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但据现有报道显示,其被捕时并未主动投案。
5. 特别没收程序与资产海外追缴
根据公开资料,李华波案已适用特别没收程序,即在其尚未归案的情况下,由中国法院裁定对其资产实施没收。在陈志案中,可能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应适用特别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80-283条),或《刑法》第64条所规定的常规刑事诉讼没收程序。依据现有信息,由于陈志已归案,且涉嫌罪名不满足特别没收的前置要求,与李华波案情不同,本案或不适用特别没收程序,将按照常规刑事诉讼没收程序处理。按照常规刑事诉讼没收程序,法院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并明确裁定追缴陈志违法所得。中国主管机关将依生效判决,根据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关多边公约等向嫌疑人的资产所在地提出返还资产请求。资产返还后,中国将根据判决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返还案件受害人。
6. 直接启动海外民事追偿的可能
由于海外资产追缴受多项因素制约,特别是在本案中主要资产所在国与我国司法协作有限的背景下,相关受害人员可考虑依据主要资产所在国家的法律,直接在该国提起相应诉讼(如民事追偿程序)以主张法律权利。中国受害人跨境维权探讨(2)对上述路径有简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