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间
2026年01月06日 10:33:49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成都市郫都区,27岁的雅华听见敲门声,从猫眼看到门外一名披头散发的陌生女子徘徊、吐痰,她嫌外面这人“脏兮兮的”,就发消息向母亲王雨求助,母亲说保安马上到。14分钟后,王雨再发消息、打语音视频给女儿,屏幕另一头再无回应。等王雨赶回家,女儿已躺在地上,白布覆面。
凶案唯一的目击证人、保安黄乾向警方描述了这14分钟:他赶到雅华家门口后,询问这名叫梁海英的长发女子为什么敲门,对方先说“观光”,之后又说“找人”。此时雅华开门质问,梁海英情绪突然爆发:“我找人,找人都犯法吗?”两人随即发生争吵,相互抓扯。混乱中,梁海英拿刀捅死了雅华。
案发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梁海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该案的一审判决采信了这份鉴定报告,判处梁海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告律师臧梵清认为这份鉴定报告存疑,梁海英可能在伪装精神病,如果梁海英真的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决结果可能是另一种。
精神病是“免死金牌”吗?在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后,公检法系统需要给行凶者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时,这个问题屡屡引发热议。原本用来保障特殊人群的法律原则,总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杀人偿命——发生剧烈碰撞。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条文清晰,现实却模糊不清。梁海英案件中的鉴定结果以及如何鉴定都成为了案子的主要争议,关于她是否是精神病、是否要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庭审现场曾引发超过两小时的激辩。
“我不可能有精神病……我无法接受别人对我的这种指控。”一审一次开庭时,梁海英突然当庭解除用“精神病”为其辩护的律师,转而支持原告律师臧梵清,认为是父母想用精神病为自己减轻刑事责任。
意见是分裂的。旁听席上,媒体人华宇觉得梁海英确实有病,连自己的辩护律师都解除了,这明显不正常;记者刘杰感到,梁海英在庭上数十次打断他人陈述“很异常”,“只要一听到别人说她是精神病,就会立刻抗议”。据媒体报道,出具精神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对此的解读是:她都认识不到自己有精神病,恰恰说明精神障碍很严重了。
庭外,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张从茂认为,判定梁海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依据不足,鉴定报告的结论写得太简略;另一名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刘伟杰觉得,鉴定报告没有说清梁海英犯案时精神状态如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论又是如何得出的。
这场激辩抛出了一系列问题:司法精神鉴定究竟是怎么做的?一次鉴定是否足以准确分辨出一个人的精神状态以及犯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凤凰网与成都案原告代理律师臧梵清、闻红艳以及3位司法精神鉴定专家聊了聊,试图厘清这些问题。
聊起梁海英进入庭审现场时的场景,原告代理律师闻红艳说,她看起来很正常——步态稳健,神情冷静,梳了两条整齐的麻花辫搭在胸前。发言也口齿伶俐,有时可以滔滔不绝地一直说,法官为了打断她的叙述,还故意插嘴问“你的脚码多大”。
庭审开始不久,雅华的母亲作证说,其实早在案发半年前,梁海英就来敲过门。话音刚落,梁海英几乎是条件反射地凑近话筒:“那不是我。”过了一会儿,原告代理律师臧梵清转述了一句梁海英案发后对母亲说过的话:“我要把她(雅华)弄死,她不死就是我死。”梁海英又连声否认,说这是“胡说八道”,“我没说过这种话”。
闻红艳说,整场庭审梁海英打断证人、律师等人发言数十次,几乎每次都是在证词对她不利,或说她是精神病的时候。
律师席上,臧梵清也在观察。他见过不少精神病患者在庭上自述案情,往往前后矛盾、细节混乱,说上半天也不带重样。但梁海英不一样,她表现得反应迅速、逻辑清晰,对作案时间、地点、工具、过程的陈述,前后几乎一致,细节详尽。
不仅如此,臧梵清还认为,梁海英似乎有清晰的法律意识:她从始至终都说自己是“正当防卫”,坚称是雅华先用石像打了她,她只是还击。说起致命的那几刀,梁海英反复纠正一个细节,她刺的是肱二头肌,而非死亡司法鉴定书所写的胸部。闻红艳听得出其中的区别,刺肱二头肌容易被认定是轻伤,量刑更轻;刺胸部是要害部位,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她怀疑梁海英知道其中的量刑差异。
庭审结束后,臧梵清和闻红艳交流时都觉得梁海英“不像一个精神病患者该有的样子”。尽管梁海英也自称不是精神病,但臧梵清认为这种说辞是一种更高明的伪装——故意强调自己没病,使法官认为她不仅患病,且都严重到认识不到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地步。
毕竟过往司法鉴定过程中不乏嫌犯伪装精神病的案例。比如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专家郑瞻培遇过有盗窃犯在看守所吃屎喝尿,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主任医师胡纪念见过有被告声称自己同时拥有教科书上列举的所有精神障碍症状,或者假装算不出“100-7”等于几。
为了检验精神病是否可以伪装成功,臧梵清决定进行一次测试。2025年春天,他扮演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二哥”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律所的同事们扮演家属陪同。
诊室里,“家属”向医生描述“二哥”能听见别人听不见的动静。医生问臧梵清听见什么,他称总听见有人要打他,甚至扬言要杀了他。医生向“家属”求证,他们补充了更多异常:“二哥”是小包工头,因经营问题无法发放工资后精神失常,脾气暴躁、大吼大叫,整天摔摔打打,老觉得有人要伤害他——这是梁海英父母描述梁海英的症状。医生问,那他怎么同意来医院的?“家属”说,我们强行把他架过来的。
面诊持续了十多分钟,臧梵清表现得目光呆滞,偶尔说一句“我没病”“我要回家了”。随后医生要求臧梵清先离开,单独告知“家属”:病情严重,需要住院观察15天。
臧梵清当时认为伪装测试成功了,于是向法庭提交这份安定医院的就医材料。但法院认为这份材料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没有采纳。
“司法精神鉴定与精神科的门诊诊断是完全不同的。”胡纪念向凤凰网解释法院没有采纳这份材料的原因,精神科医生为患者服务,倾向于相信患者的陈述真实,但司法鉴定人为法律服务,对“被鉴定人”的陈述通常持怀疑态度。
比如,被鉴定人声称有一个声音指使自己作案,鉴定人会继续追问:你听见的是什么声音?是男人的声音,还是女人的?是左耳朵听见,还是右耳朵?如果被鉴定人能具体指出是哪只耳朵听见,就有伪装的嫌疑。因为真正的精神病患者通常无法指出明确的方向,所以会回答声音“来自四面八方”。
如果被鉴定人声称自己“幻视”,鉴定人会追问:你看到了什么?精神病人的幻视通常是生动鲜明的,比如有几何图案、颜色增强、光线流动扭曲等,而伪装者更容易描述自己“看不太清楚”或“影像很模糊”。
在司法鉴定中,评估一个人是否伪装精神病分为三步:
第一步,接受司法精神鉴定委托后,专家会调取卷宗,查看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案发经过材料、证人笔录;
第二步,进行精神检查,也就是和被鉴定人面对面聊天,观察他的行为和语言。必要时,还会让被鉴定人答题(量表测试),用仪器辅助检查,来了解被鉴定人的认知水平和情绪状态;
最后,综合所有材料,给出判断:被鉴定人有无精神疾病?作案时能否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在这过程中,被鉴定人自我陈述与卷宗材料的差异需格外关注。北京博睿检测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徐杰记得一名盗窃案嫌疑人,他声称自己的行动源于“上帝的命令”,但案发前的购物记录显示,他一直在做详尽的物资准备和周密筹划,送检的材料也未提及任何精神异常,徐杰判断此人可能在诈病。
在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张从茂看来,成都案的精神鉴定忽略了这点差异。卷宗和精神检查明明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梁海英”,但鉴定人士只采信了其中一种面向。
一个“梁海英”,在证人讯问笔录里显得精神异常。
她是邻居眼里行为诡异的住户,经常晚上乱砸东西,骂娘骂脏话;多次来敲门,有时说要租房,有时说找卖淫女,有时又说找一个叫“贾阳”(音似)的男子;她是同监室在押人员眼中沉默寡言的狱友,很少与人交流,说话很冲,不太友好,行为上有点怪异,比如喜欢用手擦脸,经常看自己的手。
她还是父母眼里与社会脱节、精神问题越发严重的女儿:大二时就因无法适应学校的管理制度,休学。2018年起一直在家待业,靠父母给钱,几乎不与人来往。异常行为也接二连三出现,先说有人跟踪她,怀疑有人害她,疫情时认定自己感染了新冠,半夜催着父母送医院,但每次检查结果都是“没有感染”;2023年嫌楼上邻居吵,跑去和人家大吵一架,惊动了警察。梁母鞠着躬和邻居道歉,她却又跑到其他楼栋敲门要租房,这次不忘带上防身用的发簪,发簪坏了,就改成带改锥(螺丝刀)和水果刀。
据梁母描述,梁海英的精神问题最严重是在2024年,她睡不着觉,“会自言自语,说半夜有人抱她、和她对话,经常半夜大吼大叫、用手拍玻璃”。梁母试了很多办法,给女儿喝安神助眠的中成药、口服液,给她泡脚、品茶,还买了宠物兔、宠物狗陪伴她,但都没有效果。
梁父上网咨询精神病专家,得到的回复是抑郁症、焦虑症或精神分裂症等。在梁海英又一次摔打东西时,梁父打了120急救电话,称女儿有精神病,希望送医。但梁海英坚称自己没病,拒绝上车,就医无疾而终。
梁父记得,梁海英离案发最近的一次“发疯”是2024年5月30日,那日她大喊大叫,梁父想带她看医生,梁海英一边用手打、挠他,一边称医生会害她,接着离家出走,一夜未归。10天后,事发当天下午,梁母看到女儿穿着血衣,被一个保安扶回来,满脸是血,说自己要死了。
另一个“梁海英”,在精神检查中“显得很正常”。
臧梵清说,在与鉴定人士面对面聊天时,她能准确报出姓名、年龄、住址,谈起未来生活甚至带着点计划感,“没有工作,想创业,开一个文化创意工作室”。她解释自己的“异常行为”——辍学是因为学校是三本,学不到什么东西;跑去别人家敲门,是因为邻居很吵,想换个地方住,通过中介租房很麻烦,看到空房她就敲门问下。
问到被害妄想、幻听幻觉等症状时,梁海英逐条否认——说自己没有精神病,没有人要害她,没有听过莫名其妙的声音,没有感到思想被操控,没有特异功能。“人要脚踏实地的才可以。”梁海英当时这样说。
辅助精神检查环节,鉴定专家为她做了智商测试和脑电地形图测试。前者得分90分,表明认知能力略低于同龄人的平均水平,但不是“智力障碍”;用于测试脑电活动是否异常的脑电地形图显示,她的脑电活动和健康人一样稳定、规律。
尽管精神检查得出的结果与证人证言指向的“梁海英”截然不同,鉴定专家最后还是判定,梁海英是精神分裂症,症状是无故感觉被害,凭空听见声音,自言自语、突然大吼大叫,甚至伤人毁物。臧梵清转述鉴定人士在庭上的话,精神鉴定的判定依据“主要来自父母证词”,“仅凭梁海英的证词不能断定她有精神分裂症”。
臧梵清感到不解,他的主要疑问是,司法精神鉴定可以只采纳父母证言,而不综合其他鉴定手段来判断吗?“被告的父母天然会偏向女儿,而他们力图证明梁海英有精神病,为其减刑。在这样的利害关系下,他们的证词可信吗,真实吗?”他翻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应谨慎使用。"
臧梵清决定验证梁海英父母证言的可靠性。2025年9月,他拿到了一份乌鲁木齐警方的官方复函。梁海英母亲曾在证词中提到,女儿是在目睹了一场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车祸后病情加重的。但复函上写:该交通事故并不存在。
庭上的争论一直延伸到庭外。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对于该案的鉴定流程和结果,也都发表了截然不同的解读和质疑。
从业40余年的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张从茂认为,诊断依据是父母的单一信源,很难被接受。他对凤凰网说,精神检查连梁海英有哪些精神病症状都没问出,如何推导她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更“无从谈起”。
但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刘伟杰认为:幻听幻视这类症状极具隐蔽性,梁海英未必承认,邻居未必看见,除了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还有谁能发现?他倾向于相信梁海英父母的证词。“普通人不了解精神疾病的细节,如果刻意编造,常常漏洞百出,但梁海英父母描述的症状类型、出现的时间线,与精神分裂症常见表现高度吻合。”他对凤凰网说。
在他看来,鉴定报告的问题在别处:梁海英的精神分裂症和她的犯罪行为有什么关联,这是评定她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但在本案中,鉴定机构只是草草下了结论——梁海英作案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也即,病情有好转但没完全恢复)。而“这个结论有何依据证明”,“她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没有进行说明。
臧梵清说,对于该问题,鉴定人士在庭上语焉不详,只说“综合判定得出”。
当在庭上听到“综合判定得出”这句话,原告代理律师闻红艳一时语塞。
她说,当时律师们连续追问了鉴定专家四五十个问题,比如梁海英的精神分裂症如何得出,和犯罪行为有什么关系,但鉴定专家多用“综合判定得出”六个字回复。臧梵清在庭上对本案鉴定人士喊话,“你这是逻辑的严重混乱”。对方坐在一旁,只是沉默。
“你说这有什么办法?”闻红艳在电话那头苦笑。她认为在本案中司法精神鉴定“太主观”,“太依赖鉴定人的经验和判断”。她想起1999年江苏女子王逸的故意伤害案,王逸向家人泼硫酸致三人重伤后,做了五次司法精神鉴定,“从市里做到省里,从司法部一路递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每次结论都不同,先是说被告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接着又被推翻,判定被告完全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再往后再次判定被告有精神病。到了第五份鉴定报告,结果认为被告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闻红艳因此认为,要避免司法精神鉴定的主观性,就需要量表、仪器测试等相对客观的辅助精神检查。“如果辅助检查越少,那主观认定的成分越大。”
但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刘伟杰告诉凤凰网,大部分量表的评分人就是鉴定人自己。鉴定人往往在精神检查后形成初步判断,然后一边回忆被鉴定人的表现一边在量表上落笔打分。这种“主观打分“的方式,只会让量表更加证实自己已有的判断,而不是推翻。也就是说,辅助精神检查不可避免有主观判断的成分。
“仪器是人做的,量表也是人打分的,主观差异仍然存在。”刘伟杰看过一项发表在西班牙精神病学期刊(Psiquiatría Biológica)上的试验,44名鉴定人员看同一段双相情感障碍患者的访谈录像,填写躁狂量表,结果评判一致率差异巨大,一些条目有一半鉴定人员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最后,一名鉴定人眼里的"轻度躁狂",在其他人看来是"重度躁狂"。
刘伟杰补充道,所以有人断言,既然不能用脑电波、细胞介质等生物学指标精准判定精神障碍,纯靠主观经验,那司法鉴定结论就不可信。这类说法,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张从茂在从业的40余年里听过无数次。
但他告诉凤凰网,说“司法鉴定太主观”是误解。他说,现代精神病学更多是一门“描述性科学”,有四个既定标准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疾病:一是,是否存在精神症状;二是,症状是否持续一定时间;三是,是否对学业工作等社会功能产生影响;四是,确认不是脑部疾病、酒精、毒品等外力因素引起的精神异常。
而各类精神障碍的概念、症状及诊断标准也是明确的,可以依据国际通用标准ICD-10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进行医学诊断。
不过,张从茂承认,虽然标准清晰,但鉴定人确实成为了“不稳定因素”。他见过两个鉴定人因临床经验不同,在同一个案例中得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也见过态度不端、糊弄了事的鉴定人,说看不懂他写的司法精神鉴定实务操作指南——这是张从茂联合几位专家编写的书,详细说明各类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例的分析方法,广泛应用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系统。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精神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北陵也对南方周末表示,为了赚更多钱,有的鉴定机构一年做了两千多例精神鉴定,“一个上午就做七八个”,难免牺牲鉴定质量。
这也是为什么,司法精神鉴定对“谁来做”有着近乎苛刻的要求。要进入这个队伍,需要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备精神医学、法医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而参与重大疑难案件或重新鉴定,还需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最后留下来的往往是一群经历过漫长训练、也见过足够多复杂病例的人,他们的平均年龄多在48到55岁之间。据司法部公开信息,全国能做司法精神鉴定的只有2000-3000人,也就是说,每100个中国精神科医生里只有不到5个人拥有鉴定资格。
在成都案中,为梁海英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是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成都中院公开说明,这家鉴定机构经法定机关审核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均取得法医精神病执业资质,鉴定程序合规合法。鉴定意见依法应当予以采信。
张从茂认为,即便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也并不能保证每一份鉴定报告都经得起推敲。他表示,现在的大多数鉴定报告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包括成都案中梁海英的这份——没有说清如何得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这个诊断与案发行为有什么联系,梁海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辨认能力究竟受到了什么影响。他认为需申请重新鉴定,“找三个主任医师级别以上的人写咨询意见书,指出这些未被阐明的问题”。
雅华母亲王雨也希望重新鉴定。判决结果宣判的第三天,她委托律师提交了抗诉申请,申请对梁海英的精神状况进行重新鉴定,因为她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27日,该抗诉申请被成都市检察院驳回,目前一审的死缓判决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生效。臧梵清不甘心,发来消息说,会申请二审,还是要重新鉴定。
对于希望申请重新鉴定的坚持,张从茂沉默了几秒,声音低下去说,“谁愿意做这个重新鉴定,也是个问题”。
潜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他说,像成都案这类涉及精神病患犯罪的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鉴定结果如果对被鉴定人有利,容易受到被害人和社会的双重压力,但如果对被鉴定人不利,又容易受到行业内的诟病,觉得鉴定人被舆论裹挟,而“大家都在自我保护”。
重新鉴定的费用也是问题。高北陵曾告诉南方周末,国家规定精神鉴定价格,机构做一个案子只有几千块钱。做一次精神鉴定通常要15天,平均下来,有的案子一天赚不到100元。张从茂说,目前大部分司法精神鉴定机构是在做“亏本生意”,加上有风险、嫌麻烦,都不愿意做,“能推就推”,更别提成都案这种“烫手山芋”。
就算真的找到愿意做的鉴定专家,还有一堵更高的墙——重新鉴定需要满足“原鉴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臧梵清此前已经十几次申请重新鉴定,每一次都被成都检察院驳回,理由是,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没问题,鉴定程序也没问题。
关于成都案中被告梁海英的精神状况究竟如何,当下的鉴定报告还是没能说服包括原告在内的许多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梁海英、王雨、黄乾、华宇、刘杰、雅华、刘伟杰、张从茂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