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在4A级景区摔倒后死亡,景区因无医护值班和参与救助,被判担责一成赔近7万
凤凰网
2025年12月26日 18:02:20
67岁的河南籍老人何某在云南大理州一4A级景区游玩时摔倒昏迷,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证实其已死亡。事后,何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景区管理公司及大理某单位(简称急救中心)、大理州某医院连带赔偿因何某去世造成的损失的60%,即45.1万余元。
▲资料图
12月2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大理州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何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以事发时景区医疗急救服务室无医护人员值班,也未参与救助,确定景区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家属6.9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巍山某公司系巍山县巍宝山风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今年2月2日,何某、李某夫妇及两儿子等共9人一行到巍宝山风景区游览。到达景区后,何某夫妇的两儿子留在景区停车场,其他7人分两批继续游览后会合。11时40分至50分许,何某在某路段摔倒昏迷,同行家属拨打120未接通,后拨打110并电话联系停车场家人。停车场家人继续拨打120(12时0分35秒拨通),并寻求景区工作人员帮助,景区安排5名工作人员携带担架及药箱等寻找何某等人并进行救助。
5名景区工作人员找到何某等人后,用担架将何某从昏迷地点抬至景区停车场,并在停车场进行心肺复苏。12时45分许,经当地县医院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急救,证实何某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另查明,事发时,景区医疗急救服务室没有医务人员值班,救助过程中没有景区医务人员参与。
法院认为,死者何某及其成年家属作为成年人,对自己及其家人在游览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巍山某公司在何某摔倒昏迷后,已尽快安排工作人员对何某进行一定救助,但事发时景区医疗急救服务室确实没有相应医护人员值班,亦未参与救助,不符合国家对4A级景区的相应要求,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在案证据及综合考虑事发地点、时间节点、景区已采取措施、死者自身因素等多种原因,法院确定由巍山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关于何某家属主张“急救中心、大理某医院存在侵权责任,120急救电话未能即时接通,急救中心没有尽到及时指派和调派车辆进行救护的义务”,法院认为,何某家属未向法院提交充分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急救中心在接通电话后已及时就近调派救护车进行救护,已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还认定,何某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0急救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6万余元。
据此,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巍山某公司赔偿何某家属因何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6.96万余元,驳回何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某家属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时,景区医务室无医护人员值班,不符合国家和巍山某公司关于4A级景区安全救护的要求和承诺,一审法院判决巍山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公司服判,二审予以维持。急救中心已履行及时指派、调度救护车的职责。何某家属主张其拨打10多分钟急救电话无人接听的事实,原因不明,不可以此归责于急救中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10月14日,大理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