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湖南永州的罗先生反映,自己的女儿于2025年9月在安徽黄山景区“飞来石”景点坠亡,当地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其女儿排除他杀及刑事案件可能,属于高坠死亡。罗先生认为景区护栏存在缺陷,景区最低也要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
判决显示,作为黄山风景区的管理者黄山股份公司在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真正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结合案件实际,酌情认定,黄山股份公司承担 15%的侵权赔偿责任。
罗先生称,事件发生在2025年9月24日,当时自己二十七八岁的女儿去安徽黄山风景区旅游,连续多日没有联系,后发现失联,遂于9月30日报案,10月1日在“飞来石”景点悬崖下百米处发现女儿遗体。
2025年12月12日,黄山市屯溪区法院给出民事判决,判决书中说明:“作为黄山风景区的管理者黄山股份公司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真正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结合案件实际,酌情认定,黄山股份公司承担 15%的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显示:一、被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69236.6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亦对栏杆进行过说明:竖向栏杆高度约1.1-1.13米,横向栏杆的长度约1.5-1.8米,横向栏杆间距约0.25-0.3米。
对于该判决结果,罗先生表示不认可:“事发在黄山景点,是一个有护栏的小平台,但是高度不够,他们说不排除我女儿是自杀的,没有一点事实依据。”
罗先生一方认为护栏高度不够。
罗先生一方认为,观景台一侧为连接悬崖的天然石壁与台阶,完全未设置任何防护栏杆,形成可直接步入险境的缺口。在有护栏的区域,自测高度多处不足1米。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经营者,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事件发生,也未及时有效地救援而导致罗某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而景区方认为,无任何与景区安全防护缺陷相关的证据,仅能证明高坠死亡,但无法证明死亡与被告的防护不到位有关等内容进行辩护。
对于罗先生提到的护栏问题,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二十岁女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登山活动存在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对如何登山,也有着高度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其自愿登山,自身也应尽到注意谨慎义务。若护栏等设施没有缺陷,景区可能会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补偿。
“家属若认为护栏高度不达标,需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重新测量事发地护栏高度,对比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且在该位置属于事故高发地,景区没有进行整改,则景区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付建说。